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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06 - 06, 2016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現代訴訟程序之趨勢 --- 科技法庭-蔡靜盈


現代訴訟程序之趨勢

--- 科技法庭

 

蔡靜盈[1]

由邱庭彪教授指導

 

中文摘要:

在當今的社會中,科技的進步日新月異,人們已與科技緊密相連,其生活中科技已隨處可見,或者說不可缺乏。而與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還有另外一個元素 --- 法律。科技已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見,無可置疑地,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科技的影響,其中,對維護人們實體權利的訴訟制度則因新科技的出現,而使其出現了巨大的改變,新型科技的適用對於傳統的訴訟程序帶來了衝擊,對訴訟制度所欲保護的權利及一貫適用的基本原則帶來的影響有好有壞,故須謹慎對待。而在各個不同的訴訟制度中,民事訴訟制度作為一般法,補充適用於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探討其訴訟程序在科技改革後,所得出結果將對整個訴訟制度有深遠的影響,甚至於整個法律制度。故此,在本文中,將會分析各地區對其民事訴訟法的科技改革對其民事訴訟制度的影響,比較在不同地區實行科技改革的成果,並對澳門的民事訴訟法科技化的可行性作出探討。

 

 

 

 

關鍵字:民事訴訟程序,科技法庭,技術改革


 

Technology Court: The New Trend of the Modern Court Procedure

CHOI CHENG IENG, Bachelor of Law in Chinese

Directed by Prof. IAU TENG PIO

Abstract:

Nowadays, in the societ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developing rapidly, and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connected with people closely, they are everywhere in their life, or says that they are indispensable t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there is another element that is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life ---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everywhere in our daily life, and it is no doubt that the Law is unavoidably influenc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which, due to the new technology, the procedural system that protects the rights of people, has a dramatic change. For applying the new technology, which impacts to the traditional procedural system, brings both good and bad influences to the rights that are protected by the procedural system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that are consistently applied in the procedural system; hence, we should be treated it with caution. Besides, in the different procedural system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the law that can supplement apply to other procedural systems; consequently, discuss about the outcome that the technological reform of the Civil Procedure, which will have a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whole procedural system, or even to our whole law system. Therefore, in the passage, it will analyze the influences, both good and bad, that the other regions have implemented the modernization in their civil procedures, the, compare with the different resul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at last, to discuss about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mplementing technological reform in Civil Procedure Law in Macao.

 

Keywords: Civil Procedure, Technology Court, Technology Reform


一、引言

人文社會在進入21世紀後,正式踏入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科技已逐步成為人文社會中一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中,除了個人生活會無庸置疑的受科技之影響,與社會息息相關的法律發展,亦當然會受到深遠之影響,故此對於法律的科技化便是無可避免的重要,而當中對於為實現實體法中之權利而必須採取的訴訟法,其規定則必須配合科技的進步而作出改革,在其中對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促進訴訟程序的進行、保障訴訟原則因科技進步,在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的適用,故對於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作出配合科技之改革。而在本文中,將以民事訴訟程序為藍本,探討民事訴訟程序在科技發達的現代中,已經得到之改革及應將得到之改革,並在鄰近法區已作出之改革所帶來之利弊,並以此作為本地區之改革的借鑑。而從對民事訴訟程序科技化的改革,因民事訴訟法為其他訴訟法之補充法,多被補充適用於其他程序中,故對於民事訴訟法之改革,亦對整個訴訟法有深遠之影響。

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科技改革,各國都有不同程度上進展,以下將對幾方面,作出簡述:[2]

1. 在訴訟程序的提起方面,傳統方面是由書面方式作出,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的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傳喚被告的方式及被告遞交答辯狀及證據亦同為書面方式,而該傳統書面方式在大多數的國家仍然採用傳統方式,但輔以電子方式,加快了訴訟文書的傳遞速度。但在某些國家已採用以電子方式提交訴訟,如自從1993年6月,芬蘭的當事人可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法院提交訴辯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及要求向被告作出傳喚(但傳喚書仍採用書面形式),而在芬蘭司法部在建立 “司法部門聯網 ”的電子郵箱系統後,當事人就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大加快了提起訴訟之速度。而同樣地,在美國的亞利桑拉州的Tuscon市Pima縣的法院亦可以電子方式提起訴訟提交訴辯書狀,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訴訟費用。而在亞洲地區中,鄰近的日本的東京及大阪簡易法院,若申請支付令,亦可以以電子方式填寫表格及處理。

2. 而在訴訟文書之送達方面,不同的國家對此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國家不允許以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如日本當事人在遞交起訴狀、上訴狀等重要的訴訟文書僅可親身或郵寄向法院遞交,不可以電子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的方式遞交;而有些國家雖然允許,但對於電子方式有所限制,限於一種或多種方式,如德國、比利時允許使用傳真方式遞交訴訟文書,而日本在一般原則上,是允許以傳真方式遞交訴訟文書,但正如上述所說,對於一些重要的訴訟文書,仍然要以傳統的方式,親身或郵寄正本向法院遞交。而奧地利的所採用的方式則比較特殊,是以傳統及電子方式並行,即可選擇以電子方式接收訴訟文書,或當事人明示反對時,仍以傳統方式送達,此與葡萄牙的規定相似,律師在遞交起訴狀時,可以一電子平台向法院遞交,又或者以傳統方式遞交;而在繼受了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後,澳門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在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時可以圖文傳真的方式向法院遞交,但在下一工作日時,須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與上述所說的訴訟文書有所不同,判決的送達,大多數國家均持不主張以電子方式送達,如澳大利亞、英國、日本等,其中,日本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裁決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向當事人宣判,且不可以電子方式送達,僅可以傳統方式送達。

3. 在案件管理方面,在民事訴訟法中,講求的是證據,每一個事實都必須以證據證實,由於每個案件因其複雜程度,所牽涉的事實非常多,故需要的證據亦無可避免的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必須參閱的資料、證據非常多,若文件全用傳統的書面方式進行管理,所需要管理的文件總量及供其存放所需的空間非常龐大,故案件的管理採取電子化是非常重要的,亦同時對法官的審理有所幫助,如美國,其無紙化法院技術在世界名列前茅,在部分法院中對卷宗已經採用完全數字化,在之前,美國已對卷宗進行數字化,而自1997年1月1日後卷宗的查閱法院內部可上網進行,而對於法院以外人士,如律師、公眾對於電子卷宗的查閱,因安全性的問題,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有些國家絕對禁止,如荷蘭、韓國及台灣地區,而美國及澳大利亞則採取較寬鬆之主張,認為應予以公示,如司法裁決。

4. 開庭審理及證據方面,多個國家都允許在聽證階段可採用與傳統親身出席法庭,由當事人作出陳述、證人作證、律師辯護等訴訟行為以電子方式取代,如利用視頻會議、網路會議、錄像、電視會議等的方式進行,如美國、澳大利亞、芬蘭、英國、新西蘭等國家,亦有國家雖允許,但因技術上的限制,而無法實際應用,如匈牙利、希臘等。澳大利亞的法院在視頻技術的運用較為成熟,從一開始僅適用於向未成年人取證,但現在已擴大其適用範圍,包括從外地聽取證人證言、聽取專家證言、上訴審理、證人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要求其出庭作證費用昂貴等情況。而在荷蘭的民事訴訟法典中,亦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除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方式外,以任何方式提出證據均可接納,但其證據之證明力則由法官自由心證,但仍有國家的法律對此有所牴觸,如希臘、匈牙利等國。

而在澳門的民事訴訟中,對於電子化的訴訟程序的規定較少,所偏向的是以傳統方式進行程序,但並非絕對以傳統方式進行,在提起訴訟時,在遞交起訴狀時,根據核准民事訴訟法典的法令規定,該起訴狀除了以文本方式,親身向法院遞交外,亦可以圖文傳真的方式向法院的辦事處遞交,但須在隨後的工作日向法院辦事處遞交訴狀正本,而其餘上述所說的電子化的訴訟程序中,除了在判決結果的公示外已採用電子化的技術,其餘的訴訟程序仍採用傳統的方式,而相較於其葡萄牙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該國的程序中在提起訴訟時的起訴狀的遞交已採取了電子化的改革,該國有一專門的電子平台可供律師向法院提交訴辯書狀,但在實際上,採取的是傳統與電子化方式的並行,律師可選擇採用傳統或是電子化的方式遞交訴狀,但在實際上,大部分的訴訟提起都偏向採取電子方式。

 

 

 

 

 

二、鄰近地區訴訟程序之科技化、電子化後之優勢

各國在對於民事訴訟程序的電子化,由於其取向有所不同,或是實際操作的技術上的限制,又或者是其法律制度中與新興科技的運用之間有所不相容之處,導致各國在訴訟程序電子化的程度上有高低之分,亦因其電子化的改革程度不同,各國在訴訟程序的電子化後,所產生的優勢及弊端也有所不同,在下文將會先探討電子化後對訴訟程序的進行、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證據的取得等優勢方面加以論述,並探討其所產生之弊端,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自由心證的阻礙、程序是否被濫用等方面加以論述。

 

在這個大數據時代,科技的日新月異為人們帶來了很多的好處,而對保障人們實體權利的訴訟法也無可避免的,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必須作出一定的改變,去適應這個時代。在鄰近的地區中,韓國在科技法庭的發展上,可說是當代的先驅,且其發展程度也最為成熟,韓國的學者Young Hwan Chung[3]教授將科技法庭分為三部分:電子卷宗管理(eletronic case management)、以電子檔案提交訴訟文件(eletronic filing)及科技化法庭(eletronic courtroom),而根據其說法,僅僅是對法庭內的設備進行現代化並不足以成為他所說的科技法庭,而其所認為的科技法庭必須符合上述三個要素,但某些國家僅僅對其科技化法庭的設備,便認為其已達到科技法庭的說法是不全面的。而不同的地區,因其本身法律體系的不同,使其在科技法庭的發展有著不同的程度,鄰近的韓國及中國大陸在此方面的發展已經漸趨成熟,而台灣及日本方面仍處於一個起步階段,而在歐美的國家中,亦有著不同的情況,像是德國[4],該民事訴訟的科技化在1900年初已經進行討論,但因簽名的真實性及技術上的問題,至2015年初時仍未在司法程序中實踐,但在2013年,德國國會頒布了相關法律,並預測將會在2022年1月1日將科技法庭實踐在司法程序中(包括民事訴訟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在美國[5],則在聯邦法院及州際法院中有著不同的情況,聯邦法院中,聯邦破產法庭(2001)、聯邦地區法院(2004)、聯邦上訴法院(2004.07)已實施電子訴訟,截至2007年底,98%的案件都是使用電子訴訟的形式;但在州際法院,截至2007年,僅26個州有一個以上的法院可使用電子訴訟,且在州際法院中科技法庭指的是以電子檔案提交訴訟文件。

 

由此可見,不同的地區,其在訴訟程序中科技化的程度亦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無論其科技化的程度高或低,其採取電子訴訟的原因是相同的,就是為了適應數據爆炸的現代,讓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好的保障。而在這一個原因下,電子訴訟所具有的優勢如下: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加便利、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訴訟的透明度、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增加等。對於這種加入了現代科技的新型訴訟程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曲建國表示,“依託電腦和網路技術,這種遠程審判(網路庭審)的新方式,不僅能最大限度地保證不能到庭的當事人參與訴訟,還能節約訴訟成本”[6]。網路資訊的高運輸速度及覆蓋面的廣闊對於提高訴訟程序的進行,如送達訴訟文書、傳喚等訴訟行為,地域的侷限並不再成為一個拖慢訴訟程序的原因,對於加快訴訟的進行,提高訴訟的效率,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另一個使中國內地需要對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現代化的原因則是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增加,此是因為中央政府對高官的貪污案中,法院公正審判高官,如薄熙來案,使群眾對司法機關的公正產生更大的信任,因此,對於保障自己的權利,更多人選擇利用司法手段解決的糾紛,使法院處理的案件大幅增加,使舊有的訴訟制度超出其負荷,讓訴訟成本提高、訴訟程序緩慢、效率低下,故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現代科技是必不可少的。而採取電子化民事訴訟的優勢,以下將從其具體措施中一一列舉,輔以各地區的採取後的實際成果:[7] [8]

1) 網上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º的一般規定,須以書面或口頭起訴,但根據2009年3月17日關於法院的五年改革綱要(2009至2013年),宣導各級法院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巡迴審判、速裁法庭、遠程審理”,允許透過網路提交起訴狀與相關資料,法院在收到申請後,若認為符合條件,便會網上立案,通知當事人約定具體的立案接待時間。此措施便於當事人訴權的行使,根據司法為民的原則,即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發揮法院職能,當事人可省卻到法庭遞交起訴狀及證據等相關文件,僅在家中或辦公室中即可提交訴狀,使其能更便利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在實務上,深圳市中級法院(2002)、東莞市中級法院(2007,原告可以電子郵件或透過法院網站提起訴訟)、上海市試行網上立案審查工作規則(2008)、北京市西城區法院(2009,網上案件查詢、網上預約查詢、相關資訊網上提交、有專門的立案庭法官負責進行網上審核)已採取網上立案的方式,共有34個省市已設立即投訴使用網上立案平台,其中滬、蘇、浙、粵等省的運用最為成熟。網上立案的優勢,例如文成法院中,域外當事人申請網上立案,該院的特邀海外調解員會反映其訴求,收集當事人的身分資料,代書民事訴狀,發送電子郵件,申請網上立案,批准後則預約特定時間通過遠程網絡視頻方式確認當事人身分及見證簽字(兩位海外調解員在域外當事人的身旁見證,且將見證材料掃瞄並傳送到法院)。另外,傳統作法[9]是當事人可選擇在使領館製作經認證的訴訟代理授權書,因具有本國認可的效力,故可成為本國訴訟代理人代替其提起訴訟,但若是依照傳統作法,將會加重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提供認證的資料到最後拿到認證本就起碼要往返三次以上,在此作法上,會加重當事人的有形成本,包括時間及金錢,故使用網上立案的方式,可讓當事人可不必回國,即可在國內提起訴訟,可省卻一定的金錢及時間等成本,但又不妨礙其行使訴訟權利。

2) 電子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87º的規定中,明文規定容許一般訴訟文書的送達,若經受送達人的同意後,可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使用該種方式,有成本低、花費時間短、效率高、能及時的送達法律文書,且符合中國內地近年的司法改革,對於便民訴訟這一指導思想的實際運用,使當事人可透過更快捷的方式,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路即時通訊工具,方便地獲取各種訴訟信息,可更加省時省力。在司法實踐中,傳統的送達方式可因各種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受送達人無法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使其喪失訴訟權利,如舉證、答辯的權利,且使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可避免當事人惡意拖延,故意不領受訴訟文書,如被告有意不接受傳喚,導致須作出公告傳喚,有意拖延訴訟的進程,使訴訟程序緩慢。實例中,中國的文成法院採用的是傳統方式與特邀海外調解員的結合,協調員尋找確認域外當事人的住所,協助其辦理授權委託手續後,向其國內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及法律文書。又或者是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電子送達工作,已採用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的方式,使當事人可以便利的方式獲得法院相關的訴訟訊息。

3) 虛擬庭審:是指在原有的法庭審判中引入高科技的設備,採用不同於傳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等的訴訟參與人親身到法庭參與審判,而是用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的形式參與訴訟。由於世界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日新月異、社會流動性明顯,跨地區的遠程訴訟情況日益增長,若要求當事人到異地的法院的提起訴訟,所花費的成本則十分高昂,無論是時間還是金錢上的支出,因此會有當事人因成本與效益的嚴重失衡,而選擇不參與訴訟,失去親身參加訴訟的機會,這無疑是剝奪了當事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為了保障身處異地當事人的訴權,採用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的形式進行庭審,將對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成本的降低有所助益,且使用該等庭審方式,不但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對於法官在客觀重現事實真相及保證真實,追求事實上的正義是有所幫助的,如韓國的科技法庭可採用google map 等的軟體,做到等同於現場勘查的作用,以輔證方式加強重要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對於其追求事實真相為不可缺少的因素。如中國的文成法院,因僑居華僑眾多,涉僑民事訴訟多,尤其是訴訟離婚案件,因當事人多在異地,要求其回國參與訴訟,在時間上及金錢上為負擔過重,故當事人出庭率低,審理週期長,亦有送達訴訟文書難,執行難等的問題,該法院採取網路庭審的方式,不但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便利,大幅降低成本,但不影響追求正義,甚至有利於追求正義。該法院在採用網路庭審的方式後,審理週期大幅縮短,從立案、開庭審理、製作調解書、到送達訴訟文書予當事人,僅需2個小時,大大的節約訴訟司法資源,且提高了審判的效率。

 

4) 證人作證:傳統的證人作證,必須親臨法庭或者僅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發生時,使用書面證供或因負擔過重而豁免作證,但有時候,這些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審理是舉足輕重,但要求其出庭作證又無法符合法律的規定,故使用電視會議或是網路視頻會議等的方式便可解決此問題。此方式的採用,除了可解決上述因經濟或是時間上的成本過重,而使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況外,同時對證人的身心保障亦有幫助,如未成年人成為證人出庭作證時,由於其身心處於尚未發育成熟的階段,故因對其身心發育加以保護,如美國«合眾國法典»3509º/(b)的規定兒童的當庭作證可以雙向閉路電視的方式替代;又或者是澳大利亞的規定,電話和視頻會議的應用最初是針對向未成年人或向其他脆弱的當事人取證或詢問;日本民事訴訟法204º之規定,身處異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應向和聲響收發通信,在可視的情況下,以通話的方式進行詢問,採取了電話作證的方式(此方式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亦不屬罕見)。根據中國新民事訴訟法的73º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明確規定中國的證人遠程作證的合法性,如2006年8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時,首次利用互聯網視頻技術讓一名證人在深圳市遠程作證。在鄰近的香港,證人的作證亦已採取視像會議系統作供,如轟動一時的龔如心案中,龔如心的新加坡及美國醫生的供詞、2009年的藝人淫照案中,陳冠希因擔心人身安全,故香港法院批准其在溫哥華的英屬哥倫比亞最高法院做供,法庭進行跨國審案。由此,可引出採取遠程聽證的另一好處,就是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會有疑慮在其作證後是否會被報復,故大多採取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的態度,從而選擇不出庭作證,而採用了遠程作證的方式後,如採取網路視訊會議的方式,則可不需證人親身出庭,可對其身分保密,又或者在其身影或聲音上經過電腦加工,為其身分保密,如此便可消除其害怕被報復的憂慮,選擇出庭作證,揭發事實的真相。

5) 法院案件管理:將法院的卷宗、相關文件以電子檔案的方式儲存,有利於其儲存及管理,在尋找或取得該等電子卷宗時,所花費的時間及人力資源遠遠比紙本卷宗更少,且成本較低,只要法院的司法文員將資料輸入電腦,便可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隨時準確地、完全地取得或查閱卷宗的全部或最新資料。且若將卷宗電子化,由於網路的無遠弗屆,對於不同法院之間的信息交換,在時間及金錢上的成本將可大幅降低,有助於法院之間的交流。在台灣地區,以採取電子卷宗的方式,將卷宗掃描進電腦儲存,在開庭時將該檔案以投影的方式公示,並顯示在審檢辯三方的電腦中,不僅可實現無紙化的訴訟,且可更容易聚焦爭議、專注案情,有助於還原重建現場,在採用投影方式後,不但能將證據公示外,讓證據更有說服力,同時亦能增加法庭庭審的透明度[10]。同樣的情況,在韓國的科技法庭內亦有採用,被台灣地區所借鑑、參考。

 


 

三、鄰近地區訴訟程序之科技化、電子化後之劣勢

凡事都是一體兩面的,採取科技法庭亦不例外,除了上述的優勢外,亦有相對應的劣勢,有的部分已經被解決,但仍然有一部分的爭議仍處於爭論的階段,該劣勢是因在採取科技法庭的方式後,與採取傳統民事訴訟程序的原有法律制度的規定有所牴觸而產生的問題,該等牴觸反映出新型訴訟程序及原有法律制度的不相容,應如何解決該等問題,可透過修改法律的規定為之,但修改後是否能與民事訴訟法的原則相容則是另一問題。在下文中將論述在採取電子訴訟的形式後,民事訴訟程序所面臨的問題。[11] [12]

1) 網上立案:當事人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訴狀及相關證據,雖然會節省時間及金錢,但在可適用的案件中,如上海法院試行的網上立案審查工作規則,2º規定可適用網上立案的案件,其審級僅可為第一審,上訴案件僅可以書面起訴方式,不適用的原因為網上立案的雖然快捷,但法院的網上審查卻十分緩慢,若像第一審案件採用網上立案的方式,便會無法發揮網上立案的便捷和效率的特點,因其案件的複雜程度並不像第一審案件,故在審查的階段需時更久,且即使網上審查通過後,亦需當事人提交書面的文書和相關資料,這樣一來網上立案並不能達致其目的,且在上訴是有一定期間的限制,有可能在審查通過之前,期間已到,反而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且當案件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時,對於涉外主體的身分確定、審查、訴訟文書的送達、判決的執行、裁判的相互承認等方面,因涉及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制度的相容問題,故會產生法律衝突的問題。

 

2) 電子送達:雖然其有成本低、時間短、效率高的優點,但在送達的方式中,雖然已有對於方式的限定,但在接納電話送達時,即使用電話或短信的方式向當事人傳喚,若當事人聲稱並無收到或對短信的內容並不知悉,此時,若要證明當事人已收到或未收到,則會有一個舉證困難的問題;送達的文書若以電子檔的方式送達,並不能在其上加蓋法院印章,其真實性會受到質疑;且電子送達所強調的及時及有效,在實際情況下,是否能像上述所說的,真正及時及有效。且作出電子送達時,若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作出,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訴訟的保密性存有一洩漏的風險,假設該等資料外洩,此時應該如何保障當事人的私隱。

 

3) 網路庭審:在當事人及證人無須親身出庭的方面,雖然可減少出庭的時間及金錢成本,但仍然有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在交換證據及當事人或證人(證言)確認簽字方面,且由於在網路庭審內,若如2007年1月4日的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利用網路QQ審理一起原告在祕魯,被告在福建沙縣的跨國婚姻糾紛案,當中,法院、原告、被告均使用QQ網名,以網路庭審的方式開庭,雖然該庭審過程順利,但當中卻有必須解決的問題:第一,由於法官、原告、被告均使用網名,因欠缺網路實名制的規定,應如何確認當事人的身分?第二,若如上述的案件,庭審的過程順利,但若發生斷線、網路攻擊的情況,又因如何處理?第三,本身網路的安全問題,如網路病毒、駭客攻擊、涉密資料的保護、庭審的過程透過網路公開時,當事人的隱私應如何保障?其中,在追求效率的情況下,是否要犧牲公正或者當事人的權益? 為了案件當事人的便捷、效率,是否應犧牲法院的審判效率(使用網路庭審,需要不同法院之間的互助,無形中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需審判的案件已經繁重,但仍要撥出一部分人力物力去協助其他法院的審判工作。)?最後,則是涉外案件的司法權的問題,一方當事人處於外地,卻接受本國的審判,即本國的司法權有域外的效力,對當事人的審判是否侵害所在地區的司法權,又或甚至侵犯一國的主權,這一作法受到一定的質疑。在當事人的部分,由於當事人在外地,可在國內由其訴訟代理人為其代理行使訴權,但該委任代理書若由代理人代為書寫及簽字確認,此行為的合法性的依據為何?如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境外形成的委託需公證認證,但文成法院使用上述的作法卻省卻了該公證手續,該行為的合法性備受質疑。

4) 視訊作證:在減低出庭作證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損害中,的確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於證人如實作證方面,則產生了消極作用,由於不須親身出庭,失去了身處在法庭中,因法庭設置、庭警的駐場,而感受到的法庭肅穆的氣氛,而促使其如實作答的心理壓力。同時亦違反了直接審理主義,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在傳統的庭審方式中,可透過證人的細微動作或反應的變化,以自己的經驗去判斷該證人的證言是否可信,又或者在質問證人時,能以眼神、動作等方式判斷其證言的真偽,但在證人遠程作證時,由於設備上仍無法做到如同親身在場的效果,透過視頻的方式,該等細微的變化並不易察覺,故法官在對證人的證言真偽的判斷則更為困難。而在當事人需要對某些人或物的辨認,由於技術的問題,並不能做到像親臨實境,這將降低其辨認的準確性,使追求事實真相更加困難。

 

綜上所述,採取科技法庭的訴訟程序形式,對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提高審判的效率、節省訴訟司法資源等方面均有積極的影響,但卻不能忽視在其優勢後所隱藏的問題,包括當事人的隱私問題、與原有法律制度的衝突、不同地區之間的司法權的衝突的問題、訴訟行為的合法性等的問題,均須正視,不可僅著眼於其優勢,而忽略其所帶來的問題,否則只會讓法律制度受到不可預估的損害。因此,在考慮是否引入科技法庭的制度時,須平衡該優劣,使該訴訟形式的引入可達到最大的效用。

 


 

四、葡萄牙2013年之民事訴訟法之改革與澳門現時民事訴訟法之比較

 

眾所周知,澳門的治權曾經被移交予葡萄牙,在葡萄牙的治理下,於1999年12月20日回歸中國。澳門的主權一直屬於中國,被移交的僅是治權,也因為治權的移轉,葡萄牙對澳門的影響十分深遠,不僅是社會制度、人文風情,亦包括了法律制度。在研究澳門法律制度時,不可避免地會涉獵到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學者學說及不同地區的學派見解。故在研究澳門的訴訟制度時,因其法律制度是在對葡萄牙法律移植的產物,對於葡萄牙的法律制度亦須加以研究,為更好了結法律制度背後的意義,亦可在比較在源自相同法源中,葡萄牙在電子改革後,所產生的影響,讓澳門在進行相同改革時得以借鑑,故在下文中,將會對葡萄牙在2013年對其民事訴訟法典的改革,尤其是電子改革中之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訴辯書狀的規定加以論述,並與現時澳門的提交訴辯書狀之規定加以比較。

 

自2008年起,葡萄牙為使其司法制度電子化,創建了一個程序 --- “Citius”,該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訴訟程序電子化,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使用 “Citius” 的程式提交訴辯書狀、法院亦可在該程式上分發案件予法官、而被告與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間的通知亦可透過該等方式進行。而在2013年對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中,該法典的第144條之規定[13],將使用電子方式(“Citius”)提交訴辯書狀的任意性修改為強制性,即在提交訴辯書狀時,強制使用該程式。對於該等強制性的規定,科英布拉大學的Miguel Mesquita 教授認為,在實務中,大部分的律師在提交訴辯書狀時,並不願意使用電子方式,尤其是在資歷較深的律師中,但因法律的規定,他們只能使用該等方式;甚至有些律師認為根本不應該使用電子方式去提交書狀,因在提交訴狀時,同時須提交證據,而當這些證據中,有一些重要的圖像文件時,使用電子方式的隱憂將會浮現。[14]

 

而相對於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則比較自由,或者說給予訴訟代理人的選擇自由更大。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一般而言,當事人或者是其訴訟代理人應以書面做出訴訟行為,而在遞交訴辯書狀、聲請書等文件時,可親身到法院辦事處遞交或以郵寄方式作出,又或者是根據第73/99/M號法令的規定,以圖文傳真的方式遞交訴辯書狀。[15]

 

在上述的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從選擇方式的任意性方面,澳門的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相對較為自由,訴訟代理人在不同訴訟中可以選擇更為適宜的方式遞交訴辯書狀的訴訟文件;而葡萄牙的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在選擇上無法給予訴訟代理人自由,在一般情況下,僅可使用法律規定的方式遞交訴訟文書。但在方式的種類上,葡萄牙的規定使用了相對創新的方法,使用特定電子程式去遞交訴辯書狀及作出通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傳統的遞交方式;而澳門的法律規定中,仍以傳統的遞交方式,親身及郵寄遞交為一般,同時採用圖文傳真的方式。在對遞交方式的認受性上,葡萄牙的電子遞交方式在葡萄牙的律師當中,尤其是在資歷較深的律師當中,仍未被普遍接受,但因法律的強制規定,故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使用該等方式;而在澳門,傳統的遞交方式仍是主流,但圖文傳真的方式亦逐步被接受。


 

五、澳門現時法律體系中,科技法庭採用之可行性

各國在對其訴訟法律制度的電子改革中,改革的程度與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一般原則、地區的侷限性、技術的要求等方面息息相關。而在澳門現時的法律體系中,若對民事訴訟程序做出改變,科技法庭的訴訟程序是否能可行? 以下將結合其他國家對訴訟程序的電子改革所採取的措施,論述在澳門的訴訟法律制度中的可行性。

 

首先,在訴訟程序的提起方面,筆者認為在現時的訴訟程序中,採取的是以傳統方式的親身及郵寄遞交為主,但圖文傳真的實際適用情況,可見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對電子遞交方式有所抗拒,因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引入科技技術,增加訴訟提起的便利性是可行的,但對於證據的提交方面,必須對其加以規管,現時的圖文傳真方式,雖然可以有效的增加訴訟提起的便利性,但其仍需要在以圖文傳真遞交書狀的隨後工作日以傳統方式遞交書面訴狀及文件[16],由此可見,即使法律接納可以圖文傳真的方式提起訴訟程序,以避免其訴權的失效或適時對針對其提起的訴訟提起答辯,但依然要以傳統方式再次遞交訴狀,筆者認為此一舉措是為了證據的合法性,在遞交訴辯書狀時,應同時遞交證明訴狀內事實之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方法,而當中的證據,若以電子方式遞交,會有證據是否符合訴訟法的規定的疑慮,形式上的不合法,將會使該等證據失去其價值,影響到當事人主張其權利;另一方面,以電子方式遞交證據,將會對證據的真偽性存有疑慮,同樣會影響到其合法性。故若要在訴訟程序提起的方面加入科技的元素,則須對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使以電子方式遞交的證據能符合法律的要求。

 

而在訴訟程序被提起後,一個重要的階段則是庭審及聽證階段,在這個階段內,若能使用科技的技術,將能使庭審的效率提高及在調查事實真相方面能更加便利。在澳門,目前仍為傳統的庭審及聽證方式,證人仍須親身出庭作證[17],若證人因作證成本過高可被免除作證義務,但若該等證人在調查事實真相中,其證言為不可或缺,但要求其在作證負擔過重的情況下作證亦屬不合理時,將會處於一個兩難的境地。此時,若能以現代科技的方式使證人能在法庭以外的地方作證,將能使重要證人的證言能被聽取,且對其履行義務時不會造成過重負擔。雖然有該等好處,但仍然有一定弊處,證人的身分如何確定、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之真偽時會更加困難、在非法庭的地方作證之合法性、與其他地區法院之合作等等,故如欲採取電話會議、視像會議或者是新型通訊設備,如QQ、微信等方式聽證或開庭審理,必須對民事訴訟法中聽證的規定加以修改,才可使以該等方式所獲取的證據或庭審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對於澳門民事訴訟法採取科技法庭的訴訟程序之可行性,在理論上,要運用該等方式,首先,要對訴訟法律作一全面的修改,在不違反訴訟法律的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使其以科技的方式所作出的訴訟行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規定,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實際運用方面,須考慮澳門與其他地區的司法互助情況,使用新型科技雖然能解決訴訟成本高昂的問題,但對不同地區的司法權獨立、不受侵犯等的原則必定會有一定程度上的違反,其他地區是否會願意提供協助,這便是實際上將會面對的問題。故對於科技法庭在澳門的可行性,理論上及技術上是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在實際運用上,則必須解決不同地區的司法權獨立衝突、現行法律必須修改、司法互助等的問題,才能使科技法庭真正的運用在訴訟法律制度中。

六、結語

通過上文,筆者對不同國家訴訟法律制度的電子化作出論述,總結了採取後的利弊,並透過對葡萄牙訴訟法律制度改革後與澳門現行訴訟法律制度之比較,對科技法庭在澳門訴訟法律制度的實施可行性作出論述。而在本文的結論部分,將會對澳門應繼續保持現有的訴訟法律制度,還是應跟隨現代的法律趨勢,使其訴訟法律制度科技化、電子化作出個人見解。

 

正如上文所述,科技化訴訟程序制度有利亦有弊,其利弊的大小視乎立法者的取向;科技的技術發展程度;原有訴訟制度的規定是否能滿足該等新型法庭的需要,若無法滿足其需要,法律規定的修改是否能解決問題,該等問題均為實際運用的問題。在是否該改變現行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從其根本問題出發,亦即是採取科技法庭的目的為何。筆者認為推行科技法庭的目的是為了使訴訟法律的原則能夠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得到體現,而科技法庭的目的則是以加入新型科技的元素,使訴訟的原則能得到更好的體現。例如:採取電話會議、視訊會議等的方式去聽取證人證言,可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等;當事人雖在外地,但透過電子遞交訴辯書狀,使其能在訴權失效前,主張自己的權利,更好地達到了保護其訴訟權利的同時,亦保護了實體權利遭受侵害時,當事人能便利地透過司法手段保護其實體權利,反映了採取科技法庭後,對於達到訴訟法的目的 --- 調解紛爭,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能得到保障,有一定的幫助。在科技法庭能對達到訴訟法的目的的前提下,筆者認為推行科技法庭是必須的。雖然並不是因為各國均在推行該等措施,而使筆者認為應該跟隨潮流而推行,筆者認為各國的推行亦不是因為其他國家的推行而必須為之。跟隨其他國家推行科技法庭是澳門在起步階段比其他國家晚,但並不代表澳門必須趨之若鶩地緊貼他國的法律進程,而是必須視乎本地區的法律制度的需求,並非為變而變,是為了澳門的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或者說是在現代科技發達的社會中,為了使訴訟法律制度能與時並進,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及其衍生出的一系列原則的體現,而推行科技法庭,故在科技法庭能更好地達到訴訟法律制度的目的前提下,筆者認為該改革的推行是不可避免,亦是刻不容緩的,但在推行的時候,並不能因為是刻不容緩的,而對其可能產生的問題視而不見,否則,將會本末倒置,反而對訴訟法律制度的目的造成損害,故在推行之前,應考慮推行所必要的法律改革、科技技術的應用、推行後所產生的問題的解決方法,這樣才能達到科技法庭推行的目的,故現時應作的是向其他國家借鑑其經驗,並對澳門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加以研究,使其能利大於弊,在真正推行時能達到其最大效用。


 

參考文獻

 

1. 徐昕:«信息時代的民事訴訟:國際比較與前景展望»(2002),北大法寶:CLI.A.03050,最後參閱:2016.04.24

2. 江蘇法院網:«遠程開庭、網上立案、監督庭審»

3. 陳銘聰: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電子化之研究»(2014), 民國1038月,«育達大學報»38 ,31-56

4. 陳巍論信息時代民事訴訟法的變革»,«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3), 文章編碼:1673-1565(2013)-01-0012-06, p.12

5.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

6.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3/99/M號法令

7. Young Hwan Chung: “E-litigation in Korea and Problems to be Solved - Pondering upon Changes in the Legal Market”, Korea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Policy Proposals for Establishing a New Trial in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Era of Electronic Litigation in Korea, Korean Court Administration (2012)

8.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Portugues (2015)



[1]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日間)四年級(榮譽學院)學生

[2] 此部分論述主要參照 徐昕:«信息時代的民事訴訟:國際比較與前景展望»(2002),北大法寶:CLI.A.03050,最後參閱:2016.04.24, 網上參閱: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3050

[3] Young Hwan Chung: “E-litigation in Korea and Problems to be Solved - Pondering upon Changes in the Legal Market”, Korea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Policy Proposals for Establishing a New Trial in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Era of Electronic Litigation in Korea, Korean Court Administration (2012)

[4] 同註2

[5] 同註2

[6] 江蘇法院網:«遠程開庭、網上立案、監督庭審», http://www.jsfy.gov/cn/mtjj/zymt/2011/08/29082732622.html, 最後參閱時間: 2016.02.24

[7] 該部分主要參閱: 陳銘聰: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電子化之研究»(2014), «育達大學報»38,民國1038,31-56

[8] 該部分主要參閱: 陳巍論信息時代民事訴訟法的變革»(2013),«山東警察學院學報», 文章編碼:1673-1565(2013)-01-0012-06, p.12, 網上參閱:http://shlx.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37430&keyword=&EncodingName=big5&Search_Mode

[9] 該部分參閱: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人民法院課題組:«涉外民事訴訟網絡視頻審理方法的探索與實踐 - 以文成法院開展遠程網絡視頻審理涉僑案件為視角»,司法調研法律適用第2013年第3期,網上參閱:http://www.wcxfy.org/new/file/dcyj/20132013%E6%B6%89%E5%A4%96%E6%B0%91%E4%BA%8B%E8%AF%89%E8%AE%BC%E7%BD%91%E7%BB%9C%E8%A7%86%E9%A2%91%E5%AE%A1%E7%90%86%E6%96%B9%E6%B3%95%E7%9A%84%E6%8E%A2%E7%B4%A2%E4%B8%8E%E5%AE%9E%E8%B7%B5.pdf

[10] «節能減碳、聚焦案情、司法院推科技法庭»,台灣壹週刊

[11] 該部分參閱: 陳巍論信息時代民事訴訟法的變革»(2013),«山東警察學院學報», 文章編碼:1673-1565(2013)-01-0012-06, p.12, 網上參閱:http://shlx.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37430&keyword=&EncodingName=big5&Search_Mode

[12] 該部分參閱: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人民法院課題組:«涉外民事訴訟網絡視頻審理方法的探索與實踐 - 以文成法院開展遠程網絡視頻審理涉僑案件為視角»,司法調研法律適用第2013年第3期,網上參閱:http://www.wcxfy.org/new/file/dcyj/20132013%E6%B6%89%E5%A4%96%E6%B0%91%E4%BA%8B%E8%AF%89%E8%AE%BC%E7%BD%91%E7%BB%9C%E8%A7%86%E9%A2%91%E5%AE%A1%E7%90%86%E6%96%B9%E6%B3%95%E7%9A%84%E6%8E%A2%E7%B4%A2%E4%B8%8E%E5%AE%9E%E8%B7%B5.pdf

[13] Artigo 144.º Apresentação a juízo dos atos processuais


1 - Os atos processuais que devam ser praticados por escrito pelas partes são apresentados a juízo por transmissão eletrónica de dados, nos termos definidos na portaria prevista no n.º 1 do artigo 132.º, valendo como data da prática do ato processual a da respetiva expedição. 

Artigo 132.º  Tramitação eletrónica

1 - A tramitação dos processos é efetuada eletronicamente em termos a definir por portaria do membro do Governo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justiça, devendo as disposições processuais relativas a atos dos magistrados, das secretarias judiciais e dos agentes de execução ser objeto das adaptações práticas que se revelem necessárias.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Portugues (2015)

[14] 該部分的論述主要來自 Prof. Doutor Luís Miguel Andrade Mesquita,Universidade de Coimbra,在課堂上的論述

[15]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第一百條 向法院遞交或郵寄訴訟文書

一、訴辯書狀、聲請書、答覆及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應以書面作出之任何行為,得連同必需之文件及複本,遞交予辦事處或以掛號信郵寄予辦事處;如屬後者情況,則郵政掛號日視為作出訴訟行為之日。

二、當事人亦得按制定施行細則之法規之規定,以圖文傳真或遠距離資訊傳送方法作出訴訟行為。

«第73/99/M號法令» 第一條 (以圖文傳真作出訴訟行為)

一、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得使用圖文傳真設備作出任何訴訟行為。

二、如使用上款所指之設備,則訴訟行為得於有關期間之最後一日晚上十二時前作出。

三、收到圖文傳真後,辦事處須視之如正本般作出有關行為,尤其是涉及有關期間方面。

 

[16] «第73/99/M號法令» 第二條(證明力)

二、當事人或訴訟參加人所提交之訴辯書狀及任何公文書或經認證之文書之正本,應在以圖文傳真發出該等文書後之第一個工作日辦事處之正常辦公時間結束前,遞交有關辦事處,以附入其所屬之卷宗內;須為《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第五款之效力將圖文傳真存檔。

 

[17]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詢問之地方及時間

證人於辯論及審判之聽證時作證言,但屬下列情況除外:

a)依據第四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預先進行詢問;

b)透過請求書進行詢問;

c)依據第五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在居所或辦公處所進行詢問;

d)證人不能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