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章程

名稱、會址、存續期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 Traduçã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B座。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b. 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c. 關注及研究與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有關的事項;

    d. 促進上述範疇的活動,為此,得與本地或非本地的實體合作。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由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二、凡具有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在上條c項所指領域有傑出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人士,均可被邀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名譽會員可被邀請參加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定、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b.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c. 繳交入會費;

    d.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e. 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二、名譽會員有義務尊重本會及各會員尊嚴及名聲。


第八條

(紀律)

一、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暫停會籍;或

    d. 開除會籍。

二、上款c、d項之處分經隨後召開之會員大會決議批准後才執行。


本會機關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召集會員大會,並主持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三條

(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 任免各機關成員;

    b.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c. 通過會章的修改;

    d.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e.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f.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十一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當中包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之成員,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再作投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a.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並代表本會;

    b. 批准免除繳交入會費的申請;

    c. 編製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e. 編製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f. 編製並通過內部規章;

    g.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a. 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b.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c.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捐贈及資源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者:

    a.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

    b.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c. 各界人士或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d. 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選舉

第十九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