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章程
名稱、會址、存續期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 Traduçã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B座。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b. 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c. 關注及研究與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有關的事項;
d. 促進上述範疇的活動,為此,得與本地或非本地的實體合作。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由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二、凡具有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在上條c項所指領域有傑出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人士,均可被邀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名譽會員可被邀請參加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定、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b.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c. 繳交入會費;
d.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e. 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二、名譽會員有義務尊重本會及各會員尊嚴及名聲。
第八條
(紀律)
一、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暫停會籍;或
d. 開除會籍。
二、上款c、d項之處分經隨後召開之會員大會決議批准後才執行。
本會機關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召集會員大會,並主持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三條
(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 任免各機關成員;
b.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c. 通過會章的修改;
d.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e.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f.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十一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當中包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之成員,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再作投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權限如下:
a.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並代表本會;
b. 批准免除繳交入會費的申請;
c. 編製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e. 編製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f. 編製並通過內部規章;
g.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但三者須分屬第四條c項所指的不同界別。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a. 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b.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c.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捐贈及資源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以下者:
a.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
b.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c. 各界人士或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d. 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選舉
第十九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