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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創新跨境爭議解決平臺,協助四地法律共融開拓新商機-羅偉雄


講者: 羅偉雄 Law Wai Hung Francis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

香港和解中心會長

亞洲調解協會上屆會長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發展一日千里。有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倡議爭議解決機制開始了根本性的變化,「爭議解決機制」涵蓋了調解、仲裁、專業評估和訴訟等,將成為最全面的方式。 而調解將有非常完善的機制和配套,更將成為新機制下最主要的解決方法。而「訴訟」則會變成了爭議解決方法中的最後防線,亦是當爭議者用盡所有其他的爭議解方決法仍未能解決有關爭議時的終極手段。

 目前,全球在積極發展及推廣調解。在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如美國、歐盟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至中國的多元爭議解決機制等也希望利用調解實現保護消費者、商企及市民的權益。以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式,配合當事人的真正需要而締造雙贏。同時,亦能減低或避免在採納對抗式方法時所面對的敵對攻擊、冗長程式、費用高昂等缺點。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積極推動利用調解處理國際貿易投資糾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工作組(爭議解決)由第六十二屆會議到剛在紐約舉行的第六十六屆會議都在討論國際商事調解及擬訂關於調解所産生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執行的文書。共有超過一佰個國家及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出席。 與會代表的其中一個意向是簽訂「調解公約」。希望能協助解決並保障和解協議在不同地域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可執行性。其重要性、靈活性和影響力可媲美仲裁的「紐約公約」。所以,這會議不單對法律界和貿易發展非常重要,更對國際爭議解決的發展有著極大意義。由於意義重大,預計仍會在下數次會議透過協商討論才能達成共識。

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的未來發展

專業化

只有優質的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才能贏取國際商企信賴並樂意使用。要確保服務的質素,爭議解決服務必須専業化。 每一種爭議解決服務都是一個獨立的專業, 不能以一種專業代表另一種専業,也不是一種附屬於另一種之下。就如同律師、醫生和工程師專業一樣,讓普通市民及企業對爭議解決服務有更大的信心。在専業化的理念下, 每一爭議解決的專業都需要在專業培訓、専業認證、紀律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四個範疇有清晰和明確的機制。

專門化

選擇爭議解決專家時應考慮其資歷外, 也可以考慮他是否有足夠的行業專業知識或背景去協助解決其爭議。因為解決一些專項糾紛時除了需要專業爭議解決技巧外,更需要一些和爭議相關的行業知識,例如術語,習慣和行規等。故此,我們需要專化,以行業分類來發展專門協助各類爭議的專項爭議解決專家。同時,讓當事人有更多資訊去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專家協助解決自己行業的糾紛。相信這專門化的發展將可提升爭議解決服務的效率和企業的認知。

 國際化

在發展專業化和專門化的同時,我們更要大力推廣以合適的爭議解決方法解決國際商業爭議。國際的爭議解決機構將會透過更多的交流合作來提升專業水準和解決文化差異。更會以策略聯盟增加覆蓋度和影響力。

協同化

面對全球化和「一帶一路」的發展,不同爭議解決方法可互相配合,如調解配合仲裁、調解配合訴訟及調解配合專業評估等,以達至最佳的成效。 協同各項的爭議解決方法的優點以協助解決不同類型的爭議將會是突破地域限制的一個嶄新發展趨勢。

資歷互認

隨著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發展和競爭加劇,兩岸四地需要加快提升我們解決爭議的能力,更需要積極提升我們在國際的影響力、及吸引貿易和投資。如能達成爭議解決專業的資歷互認,將可快速地壯大專業團隊,加強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然而,我們是否已經在爭議解決專業的資歷互認方面有充份的準備呢? 要解答這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岸四地現行的調解制度的相容性、差異、資歷和認可制度作出研究。

現時,內地正在大力提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當中積極推廣調解;分別設有行業、人民、商事、法院、行政等調解。有超過三佰萬的調解員。更有訴調對接、調仲對接、委託、案前調解等多種銜接機制。同時,各地法院也著重專門化和培訓並開始考核認可資歷。可是沒有訂定専業標準,在調解方法各異,服務水準參差。仍未有專業培訓、専業認證、紀律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四個範疇的機制。基礎上與國際水準仍有距離。 

在台灣,適用調解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強制適用、任意適用和除外適用。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改調解委員的條文,並將調解人改稱調解委員,以便能提高調解功能。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地方法院將其轄區內適於為調解委員的人選列冊。一般鼓勵社會公正人士積極參與調解。同樣地仍未有專業培訓、専業認證、紀律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四個範疇的機制。基礎上與國際水準有較大的距離。

澳門正在發展中。我們正與澳門城市大學合作,希望透過政府、學術界和法律界在兩至三年內建立澳門専業解決團隊和機制。

香港發展國際調解超過三十年,在較早的時間已有獨立法例「調解條例」為調解專業服務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第二,主要的爭議解決機構的努力下成立亞洲首個獨立的資歷評審機構「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負責專業資歷架構、紀律審查、制定專業培訓和服務水準,第三,司法機構制訂了「實務指示」推廣以調解代替訴訟,讓爭議者選擇更便捷和公平的解決方法。更在專業培訓、専業認證、紀律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四個範疇訂定了清晰的機制。整體地,香港的調解專業服務已領先國際水平,較其他地區更為先進。

我們必須理解調解可以說是談判以外唯一「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法」。 調解是由獨立的第三者,在公平及保密原則下,協助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經特定程式解決爭議。 調解員促進雙方溝通,理解爭議和關注之處,最後協助找出各方均接受的解決方案,達成和解。由於並非判決錯與對,更不需要尋找証據以攻擊對方,雙方再不是站在訴訟中的敵對位置。 一位稱職的専業調解員是善於製造適合的機會協助雙方理解大家的需要和困難,繼而合作解決問題。

如錯用方法,倚仗權力或不専業地處理爭議,不單會破壞誠信,令和解協議不能埶行,

更會加劇敵意對立或恨意,最後影響整個爭議解決系統。

縱合兩岸四地現行的調解制度和發展,我們仍未在爭議解決專業的資歷互認方面有充份的準備。可是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發展和競爭劇烈,一帶一路的開拓,亞投行的設立等,給予兩岸四地一個極大的時間限制。 簡單而言,要維持兩岸四地的競爭力和國際的影響力,我們必須有一個穩妥的替代方案。

這替代方案可以利用兩岸四地各自的優勢互補,有策略地按序執行。首先是兩岸四地利用一個平臺以聯盟方式協同合作提供國際爭議解決服務,然後共同提升専業水準,培訓及建立專業團隊,最後達致資格互認。

創新跨境爭議解決平臺

香港已創建了一個革新的國際爭議解決平臺;利用調解的各種優勢配合其他爭議解決方法產生協同,快捷有效地解決國際或跨境的商業爭議,更成功地克服了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而沒法執行相關結果或解決方案的屏障。而這爭議解決平臺更可以和爭議者所在地的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合作,增強爭議者對調解專業的信心,同時亦加強國際企業對專業服務的需要。

面對高效法律及解決糾紛服務的殷切需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與香港和解中心於2015129日成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首次在「一國兩制」基礎下,由兩地主要的調解機構共同組建,跨境調解服務結合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的優點增強兩地解決商業糾紛的合作,對兩地商業及國際貿易發展具有莫大幫助。善用一帶一路可能帶來的國際商業機會積極發揮地區樞紐的優勢。

 成立聯合調解中心有四個主要的目標,包括:

(一)        為企業提供一個完善的跨境糾紛解決平臺;

(二)        推動及鼓勵兩地企業及國際企業使用調解解決可能出現的商業爭議;

(三)    協助完善國際調解評審及培訓機制;及

(四)        推動跨境及國際商貿在兩地發展。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設計了多個專業調解員培訓機制。每個培訓機制融滙了美國哈佛商學院、英國有效爭議解決中心、澳大利亞的國家另類解決爭議諮詢委員會、香港和解中心等國際專業調解培訓模式並加入國際貿易、中國商業模式、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相關發展等概念,務求提供最新最有效專業調解員培訓。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同時設定了專業調解員評審系統,為調解專業不同級別和専業職能作出嚴格的評核。同時中心也是首個能提供全面調解職能發展和清晰晉升楷梯的國際專業調解機構。給予調解員在成功通過培訓和評審後可以晉升至較高的級別機會。 在這機制下,按調解員的専業資歷劃分的有國際認可專業調解員、專項調解專家、跨境調解專家、國際調解專家及最高的資深國際調解專家。而按職能劃分的有導師、助理培訓師、首席培訓師、評審及首席評審。 不單這樣,還有専為解決企業內部爭議而設的認可職場調解師及協助各自當事人處理商業爭議的國際專業爭議解決代理。

 目前,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已是集合了國際頂尖調解専家的平臺,専家涵蓋了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中國、哥倫比亞、法國、德國、希臘、印度、印度尼西亞、義大利、馬來西亞、大韓民國、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士、泰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衆國、委內瑞拉、瑞典、阿拉伯、越南、菲律賓、香港和澳門等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

MED-ARB VS ARB-MED-ARB
(調仲 與 仲調仲)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爭議解決平臺是採納了(調仲)調解銜接仲裁的方法。此服務確保了相關和解協定的執行力。在此機制下,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定會轉到國際仲裁機構發出仲裁裁決,令這份裁決得以在中國境內以及所有150多個紐約公約同盟國或地方執行。故此當事人所簽訂的和解協議得以在中國內地及該公司的商業註冊地執行。若果當事人未能夠透過調解達成共識,他們則可繼續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共融的理念

這平台給予當事人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所有優點如簡單、省時、自主自決、公平、減少訴訟費用,減免企業訴訟壓力、確保商譽不會被爭議影響及創造更多的商貿機會,更可以增強終結性及確保在不同地域的可執行性。 對於國際仲裁機構,這平臺是兼融性的可加強和國際專業調解機構合作,增加處理個案的數量。避免競爭和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爭議解決平臺更可為法律人員創造新的機遇;由於不同法制的限制,過去本土的法律人員很少有機會處理跨境或國際商業貿易等爭議。現在本土的法律人員便可以國際專業爭議解決代理協助顧客。也可以處理一帶一路和亞投行而增加的國際商業貿易爭議。

總括地,在清晰的法律框架、有獨立資歷評審機構負責專業資歷架構、紀律審查、制定專業培訓和服務水準和司法機構及政府政策推動三方面完整的配套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爭議解決平臺訂定了創新專業晉升和發展楷梯、嚴緊制度紀律審查機制和多角度及整體的專業服務。明顯地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專業服務水準已領先國際。

現時在協助兩岸四地専業爭議解決服務國際化已有很好的發展: 

 內地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服務已在內地廣東、江蘇、湖南和上海展開。我們預計可以在兩至三年內協助建立這些省市的専業爭議解決團隊、以専業商業調解機構的形式為當地社區及商業解決糾紛、協助企業管治。他們可以以専業身份配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企業和投資者的信心。 我們希望可以在六年內推廣至全中國。

澳門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已和澳門城市大學簽訂合作協議。為澳門培訓専業爭議解決團隊,協助澳門企業管治,提升服務水準和解決社區及商業糾紛。預計能吸引國際貿易及商貿投資、打造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一個中心)。善用歷史和地理優勢可以建構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的服務平臺(一個平臺)鞏固澳門中國與葡語系國家貨幣清算中心角色。

台灣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希望能和台灣法律機構及仲裁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協助提升台灣専業爭議解決機制和建立専業團隊企業管治、解決社區及商業糾紛、協助解決內地及台灣投資商業糾紛等。藉此吸引國際貿易及商貿投資,鞏固台灣在兩岸四地及一帶一路的重要角色。 

中長遠發展目標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也定下了中長遠發展目標。 在現時泰國、印度、越南及孟加拉的服務為基礎,發展對其他一帶一路的國家包括亞拉伯、蒙古、度拜、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印尼匈牙利、緬甸和羅馬尼亞等國。

毫無疑問,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爭議解決平臺是最合適的替代方案,協助建立以兩岸四地爲核心的専業爭議解決服務體系,共同開發一帶一路貿易。兩岸四地可以建立専業爭議解決服務品牌,領導國際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