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文章  /  science

發表時間:12 - 05, 2018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衝突研究 - 傅健慈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衝突研究

                          傅 健 慈*

內容提要: 粵港澳大灣區是由中國內地九個城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組成的城市群。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回歸祖國,但是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下,除了跟《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本身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法律。現在,粵港澳大灣區正在實施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各自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法院,如果粵港澳大灣區內發生法律訴訟,難免產生法律衝突的問題。長遠來說,必須制訂一套完善的粵港澳大灣區的解決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為了解決法律衝突的問題,需要加強培訓法律專業人員、建立國際法律服務和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關鍵詞:法律衝突 司法管轄權 法律的選擇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香港學者協會會員、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員、南開大學法學院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

北京交通大學互聯網交通運輸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



粵港澳大灣區是由中國內地九個城市[1],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組成的城市群。深化合作,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獨特優勢,提升中國的經濟發展,是世界第四大灣區。[2]2015年,灣區城市群的GDP總值達1.34萬億美元,人均GDP20,255美元。[3]

中國是屬於大陸法系 (Continental Law) 的國家,以成文法為主,一般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重視邏輯,在司法審判中,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審判,採用「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4]

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是採納普通法系 (Common Law),特點就是判例法 (Case Law),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以判例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遵循先例原則 (Stare Decisis or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5]

澳門特別行政區仍然是採納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俗稱「五大法典」),仍然保留19991220日前原有葡萄牙法律的特徵。[6]

司法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法律制度的特色的形成,都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傳統等社會條件密切相關的。粵港澳大灣區現在出現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各自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法院,如果粵港澳大灣區內發生法律訴訟,難免產生法律衝突的問題。

法律衝突的主體基本上涉及當地法院面臨涉及一些外國法律因素的案件時適用的規則。無論涉及法院訴訟的主題事項涉及涉外因素,在開始審理案件前,必須自問三個主要問題:(i)法院是否可以對爭議的主題事項和參與爭議的人行使管轄權?(ii) 法院應適用當地法律或其他國家的法律來處理面臨裁決的事實? (iii) 法院應該就外國判決和早前就爭議做出的決定去考慮那個賬戶? 涉及法律衝突的三個議題可以歸納為三個標題: (i) 司法管轄權; (ii) 法律的選擇; (iii)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因此,國際公法的主體基本上是主權國家,而法律衝突的主體則是私人。[7]

一、      司法管轄權

法院的管轄權是其權力和職權,可以頒布令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重新解決爭端的法令或命令,並且(i)解決有爭議的問題,(ii)可以在其國家執行,或者將被第三國法院承認有效。[8] 粵港澳大灣區關於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 中國

(1)普通地域管轄權: (i)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我國;(ii) 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被告在我國沒有住所或經常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 特別地域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定或者履行,[9] 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 專屬管轄:(i)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ii)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iii)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承繼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0]

(4) 協議管轄: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跟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我國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11]

(5) 平行訴訟管轄:對我國法院或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12]

(6) 不方便管轄: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13],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14]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普通法下,法院的管轄權在兩個方面起作用:(i)對人的管轄權 (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ii)對主題事項的管轄權 (Jurisdiction over Subject-matters)。在任何情況下,法院都必須對被告和訴訟理由擁有管轄權,才能聽取案件並解決爭議。

在實踐中,法院對被告的司法審判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法院不能對侵權人行使有效的管轄權,則可能無法命令執行因行動而發布的任何法令。[15] 儘管英國法院對英國法院行使管轄權顯然完全不適合案件的情況,但法院傳統上在這方面對自己的權力有過分的看法:請參閱Re Paramount Airways LtdIn Administration[1992] 3 WLR 690 。英國法院甚至願意在某些情況下,對不在英國境內居住或居住的人施加管轄權。

英國法院可以有效行使管轄權並不一定意味著它必須行使該權力。 在法律衝突方面,更合適的論壇通常是另一個州的法院 (Forum Conveniens) :有更合適的訴訟法庭。這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i)因為有一個更合適的論壇供案件審理,所以法院可能會中止其提起訴訟的行動; ii)當有其他法院可以擔任更適當論壇去啟動程序,法院可以拒絕行使酌情權允許將另一法院司法管轄區的令狀送達。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採用普通法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一般採納「普通地域管轄權」和「特別地域管轄權」。

(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16] 的規定,中級法院對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或仲裁員所作的、涉及私法範圍的裁判亦可進行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採納涉外民事案件「普通地域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

總括而言,筆者認為英國是在世界上最先處理國際私法的國家,其處理法律衝突的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均被全世界大部份國家參考及普遍採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      法律的選擇

在普通法下,作為選擇適用於爭議的法律制度的法律之初步步驟,法院必須將爭議分為特定的法律類別,即合同,不法行為,繼承等。這一過程稱為特徵描述 (Characterization),對於選擇適用法律解決法院面臨的法律問題至關重要。 從一開始就決定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根據問題所屬的法律類別或類型,決定不同的衝突規則是否適用的。

法院一旦決定可以行使管轄權並進行適當特徵描述,就有必要選擇適用於爭議事實的法律。 這種選擇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體系被稱為准據法 (Lex Causae)。一般而言,法院將外國法律視為事實問題。 因此,在遇有外國法令時,需要專家證據來支持法院使用准據法。如果選擇准據法是外國法律體系,那麼在正常情況下,該法院的規則將適用於此事。

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准據法導致一個不符合英國公共政策基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便會拒絕行使某種類型的外國法律,這種情形包括行使刑事法、執行外國稅務條例、徵用法律,公共政策考慮,外國公法,逃避法律的理論等。[17]

總括而言,筆者認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解決法律衝突的法律的選擇仍未成熟,適宜參考和採納普通法的法律的選擇,特別是准據法。

三、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在普通法下,如果原告在外國起訴被告,並且發現該法院的判決無效,因為被告不在該國境內或者沒有任何屬於該管轄範圍的資產,他或她可以在英國設法強制執行判決。為了獲得成功,原告必須遵守規範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英國相關法律規則。[18] 但是近期英國宣布脫歐,相關的法律法規仍待修訂。(一) 中國

(1)   中國人民法院判决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19],當事人或者我國法院都可以成爲像外國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的請求主體,這種資格的享有一方面取决於當事人的選擇,也須依據判决作出過和被請求國法律的規定。另外,根據我國法律和我國對外締結的私法協助協定,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决時,除請求書外,以下文件也被要求提供[20]

(2)   外國法院判决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了條件:(i) 外國法院判决已發生法律效力;(ii) 判决作出與我國存在條約或互惠關係;(iii) 該外國判决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的規定,請求承認與執行的主體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外國法院,但前提條件是判决作出國與我國存在條約關係或互惠關係。[21] 如果需要執行,則由人民法院發出執行令,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執行[22]。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

(3)   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决的條件

對於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决的條件,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程序問題的規定》以及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23]。我國在對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决的申請或請求進行審查之後,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國法院判决可裁定駁回申請。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除了在19996月簽訂《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外,根據《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經協商後,在20067月就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安排(《協議管轄安排》)20082月,為體現內地經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新規定,當局修訂《協議管轄安排》,將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期限由一年(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6個月(若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律延長至2[24]

20176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該安排是雙方第二份有關執行民商事法院判決的安排,旨在確保兩地當事人可通過明確及有效的法律機制強制執行相關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決。[25]

(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了一套確認澳門以外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必要條件”。 如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26] 所規定的“必要條件”,中級法院將對有關裁判予以確定[27]

在2001年9月15日,《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起正式生效 。另外,《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分別於2006年4月1日及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

在2013年1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這安排在2013年10月16日起生效 [28]

(四)   結論

整體而言,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回歸祖國,在「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原則下,但是粵港澳大灣區仍然存在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各自有獨立的司法和法律制度。通過參考英國制訂的法律衝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則,各自相繼制訂適合其政治、文化、經濟、風俗和傳統的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另外,大家也互相簽訂合作協議解決了法律衝突的「司法管轄權」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卻未能完滿解決「法律的選擇」這方面的問題。長遠來說,必須制訂一套完善的粵港澳大灣區的解決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包括充分利用准據法。

為了解決法律衝突的問題,需要加強培訓法律專業人員,包括並不限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律師、年青的法律學生、執法人員等,比如學術交流、法律研討會、交換學生計劃和短期法律培訓課程等。

另外,建立國際法律服務和商事爭議解決中心,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律師諮詢服務、送達司法文書、翻譯法庭文件、調解、仲裁、協助處理法律訴訟、執行法庭判決和相關的法律服務。

在「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原則下,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機遇,融入「一帶一路」的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團結奮鬥,必定能夠再創新輝煌!


Abstract: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ay Area is an urban agglomeration composed of nine cities in Mainland China, the Hong Kong SAR and the Macao SAR. Although the Hong Kong SAR and the Macao SAR have already returned to the motherland, under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 Hong Kong SAR and the Macau SAR retain their respective original legal system except those contravened the Basic Law or have been modified by their own legislatures.  At present, three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are being implemented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ay Area as they each have their own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s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If legal proceedings take place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ay Area, it appears that legal conflicts are inevitable.  In the long run,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resolution of legal conflict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ay Area.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onflict of law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legal professionals as well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s.


Key words:  Conflict of Laws, Jurisdiction, Choice of Law,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1] 包括深圳、惠州、東莞、廣州、佛山、肇慶、江門、中山、珠海。

[2] 按照十三五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金融、航運和貿易服務,而大灣區亦有助香港經濟多元發展,特別是在創新科技和創意創業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文化交流合作基地。

[3] http://www.zh.wikipedia.org

[4] 在回歸中國後,在「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5] 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但高級法院卻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先例。另外,如果產生某個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有所改變,使這個先例變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6] 葡萄牙是民法國家中正式規定判例解釋可以用作法律淵源的國家之一,葡萄牙最高法院制定的判例也伸延到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7] pp1-3, “Conflict of Laws”, Revision Workbook, Lord Templeman, Old Bailey Press, 2000

[8] 在這方面的管轄權專指民事管轄權而不是刑事管轄權。 應該牢記的是,刑事管轄權大部分是基於一套跟建立的民事管轄權不同的原則。

[9] 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可有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10] (iv) 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我國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11] 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的除外。

[12] 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13] (i) 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ii)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協議;(iii) 案件不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iv) 案件不涉及中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v) 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國境內,而且案件不適用中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vi) 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14] http://www.xhkzedu.com

[15] 同樣,外國法院可能會考慮由英國法院以司法管轄權為由提出的任何法令,認為這些法令過高地行使權力,外國法院可能拒絕承認任何宣布的法令。

[16] 一、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如上述裁判係在澳門法院正處待決之案件中純粹被援引作為證據,且該證據須由應對該案件作出審判之實體審理者,則有關裁判無須經審查。

[17] 在將外國法律作為法院的准據法,對外國法律體系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必須進行區分。一般原則,祗有英國法院才會適用實質性法律的准據法,英國法院適用的英國法律程序會調節被選擇適用的外國准據法。這主要是為了方便,而英國法院適用外國程序法是不切實際的。

[18]  如果法規適用,普通法繼續適用《1982年民事管轄權判決法》所作的修改,以彌補普通法原則中的缺陷。《1982年民事管轄權判決法》旨在簡化歐盟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判決執行。

[19]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産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0]  1、經過法院證明無誤的判决書副本,如果副本中沒有明確指出判决已經生效和可以執行,還應附有法院爲此出具的證明書;2、證明未出庭的當事人已經合法傳喚或在沒有訴訟行爲能力使已經得到適當代理的證明書;3、請求書和前兩項所指文件經證明無誤的被請求方問責或雙方認可的第三國文字的譯本(通常爲英文或者法文)。

[21] 我國法院對申請或請求承認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外國法院判决的效力;

[22] 如果判决作出國與我國既沒有締約,也沒有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不存在互惠關係,而當事人已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時,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這種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决幷不以存在條約或互惠爲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7月頒布的《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程序問題的規定》,對于中國公民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决就沒有規定以互惠爲前提,該規定第1條規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私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决,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决。”但該規定幷不適用于外國法院離婚判决中的夫妻財産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决的承認與執行。

[23] 這些條件如下: 1、依被請求國法律,裁决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2、依請求國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執行;3、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因而沒有出庭參加訴訟。4、被請求國法院對於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訴訟標的案件已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認與執行有損被請求國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

[24] 《協議管轄安排》涵蓋由指定的內地法院或香港特區法院依據商業協約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所作出須支付款項的判決,而有關各方以書面同意指定內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區法院為唯一具管轄權審理糾紛的法院。除指明案件的範圍及適用的法院等級外,《協議管轄安排》還訂明拒絕執行判決的理由,而這些理由與普通法原則及《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319)所訂準則相若。此外,為符合普通法對涉及金錢最終判決的要求,《協議管轄安排》訂明大致上符合香港法院規定的特別程序。

  為實施《協議管轄安排》,當局在20084月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597),該條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便在內地執行《協議管轄安排》後,由20088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已更新內地經授權管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名單,有關更新後的名單已列入《協議管轄安排》附件。律政司司長於2014725日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597)25(1)條在憲報公布經更新的認可基層人民法院清單(4289號公告)

[25] http://www.doj.gov.hk

[26] 作出確認之必需要件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27] 自特區成立至2016年底,中級法院共審理了對澳門以外地方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請求的案件合共227件,當中涉及外國的請求有87件,涉及香港及台灣地區的有140件。

[28]   一、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了一套確認澳門以外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必要條件”。依照第1204的規定,執行法院依職權查明下述要件:a) (文件之)真確性及裁判之可理解性;b) 裁判已確定;c) 外地法院之管轄權;d) 訴訟已繫屬及案件已有確定裁判;e) 被告之傳喚;f) 公共秩序。

  二、第1202條第1款末尾部分還規定了三項“確認之障礙”,即:第653acg項指明的情況,根據第1202條第1款蘊含的立法精神,結合上述第1204條之規定,只有當被傳喚的被申請人提出反對時,執行法院方審理之。

  三、第1202條第2款還規定與澳門實體法有關的“確認之異議之依據”,被傳喚的被申請人如屬澳門居民,也可提起反對。

  四、這項異議之依據以這一基本思想基礎:爲使判決得到確認,敗訴的澳門居民在外地法院受到的對待,必須像該訴訟在澳門審理時被澳門法院所對待的那樣。因此,在第1202條第2款的情形中,判決的審查不再是單純外部審查及形式審查,而是實質審查。

  五、因此,在第1200條第1f項規定之要件之範疇內,只須查明原審法院之裁判(從該裁判本身考慮)是否與審查地之公共秩序相抵觸;在實質審查之情形中,執行法院不僅須審議外地裁判本身是否抵觸審查地實體法規範,還應當審議其依據是否有此抵觸,還是與之真實相符,以便在第一種情況中拒絕執行,在第二種情形中則予以確認。

  六、“真實相符”的概念指下列判斷:雖然不能允許審查法院對事實事宜作出調查,因爲它必須接受判決地法院視爲獲證明的事實爲準確的,但作爲審查法院,它必須負責查明根據審查地實體法應當就此等事實作出的法律對待,簡言之,它負責查明外地法院所作的事實之法律定性在執行地法律秩序中可否被接受。

  七、然而,如被傳喚之被申請人未依據第1202條第2款就執行之申請提起爭執,則再審永遠是單純形式上的。

  八、在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時,必須注意:僅當經檢查卷宗或行使職責所知悉的情況令其相信欠缺第1200條第1bcde項要求的任何要件,法院方應當依職權拒絕確認。因此,如證實不屬上述情形,推定這些要件存在。顯然,按此見解,應免除上訴人對於上述要件舉出正面的或直接的證據。

  九、涉及判令支付私法中因法人(廣義)之間不履行《貸款協定》而生之債,就外地裁判的這類決定—經考慮其內容—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秩序。澳門實體私法秩序也就判令未履行合同之債務人支付應付金錢之債加上遲延利息作出了規定。

  十、如作出裁判之法院管轄權來自雙方賦予該法院管轄權的先前協定,根據它所視作確鑿的事實情狀,且管轄權並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的澳門法院具專屬管轄權事宜,則作出判決之法院對於該院當時審理並產生現待審查判決之訴訟有管轄權。

  十一、對於外地管轄法院的約定是否排斥澳門法院管轄確有疑問時,必須推定境外法院並非專屬管轄法院而是作為澳門法院的替代—第29條第2款。

  十二、第1200條第1d項規定之條件表示,如相同於待審查之裁判中裁定的訴訟在澳門法院受理中或已作出裁判,則應駁回確認。

  十三、因此,第1200條第1d項所指的首先行使審判權現象,其前提是選擇性管轄權之情形,即不同法院對於相同訴訟同時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