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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宪制意义——以融合式宪制秩序为视角-冯泽华


论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宪制意义

——以融合式宪制秩序为视角

冯泽华

摘要:港澳回归后,国家的多项管理制度有意识地区分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并将港澳居民视作“境外人士”,导致港澳分离式宪制秩序的溢出效应不断加深,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健康运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是促进内地与港澳融合式宪制秩序生成的利器。然而,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身份上的再一次差异,且经过法律规范的确立而增强权威性、效力性,容易造成矫枉过正现象的发生,无助于港澳居民最终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定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是实现融合式宪制秩序的关键环节,具体措施包括居民身份制度由分散立法模式向统一立法模式转变、妥善处理未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身份权益以及建构大湾区居民身份认同制度。

关键词:港澳居民;居住证;粤港澳大湾区;宪制秩序;宪法;基本法

2017年后,中央以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为重点平台,支持港澳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深化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奠定扎实的根基。同时,为全面推进内地同港澳的互利合作,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港澳证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港澳证办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宪法视角系统保障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①]在内地居住的基本权利,进而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长远发展。尽管《港澳证办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而制定,且从法律位阶的角度而言,仅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但《港澳证办法》经过党中央同意,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批准机关仅为国务院。《港澳证办法》的“低位高配”折射出执政党的政治决断——夯实港澳居民作为中国公民的角色定位,并与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易言之,执政党希冀通过《港澳证办法》开启内地与港澳融合式宪制秩序的序幕。所谓的港澳的融合式宪制秩序是指管治港澳工作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不能偏颇于其中一方,并往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方向前进的一种宪治秩序。当偏颇于一方即容易造成港澳宪制秩序的失衡,即分离式宪制秩序。[②]那么,如何理解港澳宪制秩序及其当前状态?港澳居民居住证如何与宪法权利挂钩?港澳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宪制秩序存在何种关联等等。本文正式基于如此深邃无比的时代之问而立笔,希冀研究成果能为中国居住证制度的完善提供若干启示。

一、港澳宪制秩序的分离式状态及其对“一国两制”的威胁

自港澳回归以来,国家的多项管理制度有意识地区分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并将港澳居民视作“境外人士”,参照外国人管理,导致分离式宪制秩序的溢出效应不断加深。[③]总体而言,区分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长此以往并不利于港澳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且对“一国两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一)港澳居民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的差异化路径是分离式宪制秩序的“生存土壤”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港澳居民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不同于内地居民的根源亦在于港澳与内地的经济基础不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国家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可谓“天渊之别”。当时的香港已是“亚洲四小龙”之一、国际金融中心,而内地刚从“文革”中慢慢恢复元气。虽然改革开放后经济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广大人民温饱问题的解决仍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因此,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的种类及程度因各自所处时代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如此立法原意,自港澳回归以后,中国的宪法权利义务规范事实上实行的是复合适用形式,即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上有着不同的进路,[④]例如,港澳居民暂免服兵役的义务,再如,港澳视生育为权利,而内地视生育为义务。兹作下述。

第一,计划生育的义务。经济发达的香港视生育为权利,与其长期低出生率存在直接关联。[⑤]而当时的宪法将生育视为义务,显然是不符合香港当时的实际情况,但却与内地人口暴增的实际情况相契合。今日,中国(内地)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伴而来的是民众的生育意愿不断降低。尽管当前的生育政策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但民众的生育意愿依然不高,以至于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宪法上的计划生育条款。[⑥]当今内地的生育状况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香港如出一辙,这就合理地证成为何经宪法授权的香港基本法将香港居民的生育行为定性为权利而非义务。

第二,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公民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履行宪法义务的角度来看,由于港澳居民已经向特区政府(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即港澳居民已经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只不过征税主体是国家通过基本法授权的特区政府。从宪法的实施原理来看,征税主体依然是国家,只是在香港,中央将征税且使用税款的权力授予特区政府,但对香港居民而言,依然是向国家(公权力机关)履行纳税的义务。宪法强调的是中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由此可见,具体的法律如何规定,国家仍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向依法纳税的形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三,服兵役义务(蕴含担任军官的权利)。由于回归前的香港人心尚未回归,且具有浓厚意识形态的军事队伍不宜强行融入带有资本主义背景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自此被暂免履行服兵役的宪法义务。从纵深层面而言,由于中国军事编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从服兵役的人员中选拔,若香港居民暂免服兵役的义务,作为“代价”的是,他们亦丧失了担任军官的可能。过去内地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明确香港居民享有报考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亦是受前述考虑制约,即国家尽可能排除人心尚未回归的香港居民进入体制内后各种不稳定因素。

除了上述几个差异较大的权利义务种类外,类似尊重社会公德等种类或因不同群体在所处的环境而在理解上略有差异。总体而言,澳门存在类似上述香港的时代背景,澳门居民亦遵循香港居民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的先例,与内地居民可具有一定的差异。[⑦]总之,尽管港澳与内地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造就适用不同的宪法权利义务规范,但这是宪法明确授权的,依然是宪法效力在港澳得到具体彰显。

中国长期以复合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⑧]适用于港澳青年之上,具有诸多后遗症。在《港澳证办法》实施以前,港澳居民被视作“境外人士”,作为特殊的中国公民只能通过特殊路径参与内地事务,如患病的港澳居民只能到医院的国际部就诊。总体而言,无论港澳居民身处港澳,抑或内地,复合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偏向于基本法的规范逻辑进行设计,忽视了宪法权利义务规范对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所具有的身份意义,造成分离式宪制秩序的溢出效应大行其道。试问人为的群体隔离措施能够增强广大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吗?答案显而易见。长期分离式的宪制秩序只会让广大港澳居民误认为自己是有别于内地居民,甚至有别于宪法意义上的“中国公民”,以至于内地与港澳犹如“两个世界,隔阂颇深”。[⑨]总之,“境外人士”的身份定位导致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感长期未能实质增强,甚至有弱化的趋势,最终演变为分离式宪制秩序的“生存土壤”。

(二)分离式港澳宪制秩序对“一国两制”运行的潜在风险

过去,国家为了满足港澳居民融入内地发展的需要而在法律层面上区别对待,例如国家为尽快推动港澳居民的人心回归而在内地法律体系上配置优于内地居民的权利种类及其保障措施。[⑩]这种区别对待的措施固然在特定时期具有合理性,是国家统合不可避免的过程,但随着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长久维持宪法权利复合配置的状态势必触碰宪法平等原则的红线,容易激发中国宪制秩序的分离状态,不利于保持中国法律规范适用对象的普遍性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11]港澳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最终沦为一张“空头支票”。如《兵役法》不在港澳实施,港澳居民作为中国公民暂免兵役义务。

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而言,公民身份差异的长期存在绝非良态。不同于美欧国家保持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性的国家结构演变进路,在长期强调大一统文化基因的中华大地,群体差异意味着不和谐,有碰撞之意,需要协商,由此而造成国家统合成本的上升。久而久之,中国公民的高度区别原则将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国家没有认同或认同较低的港澳居民,往往连内地都不愿意来,对国家这些年的高速发展漠视,宁愿在港澳当“鸵鸟”,也不愿意正视国家的现实。这种长期的区别对待造成的后遗症,时至今日仍未得到彻底根除,如服兵役本作为中国公民应履行的一种爱国义务,保家卫国的思想自古有之,但受制于逻辑悖论而继续置广大港澳居民于“中国公民”之外,如此措施下,原本国家认同低的港澳居民对国家的排斥更加强烈,将长期以一种有别于中国公民的心态存活,一直延伸至后几代港澳居民。总之,从国家长远的战略任务来看,推行新的港澳居民身份认定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内地与港澳的融合性宪制秩序的生成,而这一秩序需要中国法律体系的融合性建设方得圆满。

二、港澳居民居住证是撬动内地与港澳融合式宪制秩序的“阿基米德支点”

在新时代以前,管治港澳工作重视的是短期效益,在新时代后,随着中央充分行使全面管治权,管治港澳工作放置于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中进行说理,是一种重长期效益的价值观的体现。[12]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的长远价值,旨在破解港澳居民在中国宪法地位缺失的难题,进而重构中国宪制秩序。为了扭转当前相关制度潜在的偏差,增强港澳居民国家认同感,国家正从港澳居民在内地参与社会事务的各种不便利之处进行破解。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差距逐步缩小,“河水不犯井水”的管治理念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下全面推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适用宪法权利义务规范的差异逐步缩小,往着完全平等的方向前进。

2014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2014年6月)》(以下简称白皮书)提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中央首次提出港澳的宪制秩序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开启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序幕,融合式的宪法权利义务规范适用进路开始登上时代舞台。为更好地配合大湾区建设,《港澳证办法》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粗略视之,似乎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只能享有三种权利,事实上,该规范还明确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六种基本法公共服务。这意味着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居民将依法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权、劳动权等权利,以至于有学者高度称赞其为“权利宣言书”。[13]当港澳居民拥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且与内地居民的居住证一同进入内地行政部门的身份系统,即可便利地参与内地许多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具有融合性意蕴的事务:

第一,国家公职权保护。《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鼓励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担任内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研究推进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内地公务员工作。”这意味着居住在内地的港澳居民的国家公职权保护取得重大突破。过去,一些公职人员报考系统由于没有不接受回乡证的输入,导致港澳居民未能正常报考内地国家公职人员。如今,乘着大湾区建设的春风,中央首次明确支持港澳居民报考内地公务员且为此而配套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可谓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重大举措,有力地为港澳居民携手内地居民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事务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根基。

第二,报考内地中小学教师。2019年初,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港澳具有可以报考内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去,由于回乡证功能限制,加之意识形态问题,港澳居民无法在网上报考内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这对一些港澳居民奉献于内地中小学教育事业、加强内地与港澳中小学教育交流造成一定的障碍。如今,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的落地为这一资格考试亦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三,劳动荣誉制度。长期以来,内地许多荣誉制度由于坚守申请人社会背景的“纯洁性”——强调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光荣劳动、无私奉献行为,故相关荣誉称号申请往往带有有意识形态的条款,以至于港澳居民无权申请包括劳动荣誉在内的各项荣誉制度,不利于增强港澳居民对祖国的向心力。2019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纳入当地劳模等荣誉称号评选范围的通知》,正式将在内地工作的港澳职工纳入劳动荣誉制度的规制人群范围内。这意味着港澳劳动者的首要定位在于国家性,而非家庭背景性。此举视港澳劳动者为新时代共和国建设的重要一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与贡献者,有助于更大范围地调动广大港澳职工更加积极地工作。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也在序言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表述,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蕴含着港澳劳动者也可作为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而获得相关荣誉称号。诚然,劳动荣誉制度只是推动港澳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第一步。在我国,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学校里的各种奖学金荣誉制度均可将港澳居民纳入其中,不再严格以传统的思维区分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在众多荣誉制度中不断褪去港澳居民的“境外性”。

第四,服兵役。暂免港澳居民服兵役的宪法义务,在实质上演变成为未能有效保护港澳居民服兵役的可期待性。在长远就业的意义而言,更是禁止了港澳居民担任军官的可能。当前,之所以不允许港澳青年服兵役,从其设置障碍的证成逻辑与港澳居民的国家公职权保护制度欠佳无异,即港澳居民的背景与当前军事体制强调的意识形态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若不妥善处理这一根本性矛盾,将容易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这一逻辑看似成立的背后,实质上隐藏着服兵役制度的国家性被抹去的残酷现实。从长远而言,允许港澳居民服兵役有助于人民的军队融入更多的新鲜血液,是一种对国家有利、对中华民族有益的重大进步。随着港澳居民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2018年8月,国防部在一次新闻会上首次对外宣称“正在研究论证港澳青年服兵役的可行性”。[14]这是官方首次对外明确港澳青年服兵役存在某种可能性。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本为虚位之物,制度建构有较大的讨论空间,而不固定于狭义上所理解的现役和预备役服兵役模式。基于此,既可以完全按照现行2年现役和不定期限的预备役进行建构,也可以改造国防生、军校生、驻港澳部队等模式,更重要的是可从驻港澳部队的军事生活体验营中进行改造。

综上所述,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的落地实现港澳居民由地区居民向国家公民转变的时刻,为上面四大融合式措施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港澳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必然需要推动法律一体化建设,建构对接三地政府义务的渠道,保障法律规范适用对象的普遍性,逐步实现国家公共产品的平等分配,方能最大程度契合各方的利益需要。然而,内地与港澳在法律层面将继续存在近三十年的差异,为保障港澳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或将存在一段稍长的时间,这是中国宪制秩序上允许的合理因素,意味着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具有法律统合的历史使命。有鉴于此,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不能忽视自身对融合性宪制秩序潜在的强大消耗力,并将消极影响降至最低,化差异为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内生动力。总之,以中国公民为观念指导建构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要逐渐给予港澳居民国民地位和相应的国民待遇,使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一样,有平等机会参与国家的建设和管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三、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是实现融合式宪制秩序的关键环节

若要进一步加强港澳居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实现港澳的“人心回归”,首要的工作就要对港澳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加以实质化,为港澳居民建构起以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公民身份。[15]尽管港澳居民申领居住证已属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政治决断,在实践中已渐现融合式宪制秩序的功能导向,但作为一种中国公民身份融合过渡时期的重大举措,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仍存在许多值得完善的空间。当前,港澳居民居住证潜在的根本症结在于该项居住证作为另一种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仍要区分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诚然,《港澳证办法》的出台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的身份认证问题,但依然是国民身份认证制度的“复合结构”,港澳居民的境外人士身份仍未得到彻底的解决。[16]从实质而言,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进入内地某一行政区域定居或从事其他活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是其他区域的中国公民往本区域人口流动的过程。但在片面理解“一国两制”的情况下,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仍然存在不必要的身份区别,长期维持这一差异,容易再度坠入群体间不合理区别的陷阱。易言之,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身份上的再一次差异,且经过法律规范的确立而固定权威性、效力性,容易造成矫枉过正现象的发生,无助于港澳居民最终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定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从过去中国民族政策的实施经验来看,尽管这一民族政策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的待遇远高于汉族,如计划生育政策、高考政策方面,造成民族间在许多领域上的不平等,既不利于少数民族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亦不利于民族间和谐相处。应当指出,不同区域经济上的差异,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族间的差异。过分强调民族差异,只会造成特权、歧视现象的存在。如今,过分强调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身份上的差异,既可能造成港澳居民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无法享受应有的宪法权利,亦可能造成港澳居民享受高于内地居民的宪法权利。任何一种可能都会重新陷入以往境外人士管理制度的后遗症,最终既不利于港澳居民国家意识的增强,亦不利于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的和谐相处。因此,实现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是实现融合式宪制秩序的关键环节。在融合式宪制秩序的指引下,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是可行的方向。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既无宪法上的优越性,亦不能因具有资本主义背景而享有劣于内地居民的宪法权利。只要港澳居民在内地合法定居,理所当然地享受与内地居民平等的宪法权利。一些旨在弱化港澳居民的宪法权利均是不利于港澳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站在当前大湾区建设以及港澳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实际需要来看,具体而言,实现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立法规范上,中国居住证制度应由当前分散立法模式向统一立法模式转变,即由统一的居住证规范替代《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证办法》。统一的居住证规范统一规制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的身份权益问题,即中国的居住证不再区分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四者在权利享受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上应朝着平等方向前进,不断彰显宪法的平等精神。例如,现在的高考招生主要按照省级行政单位进行,且录取分数线的划定也由各省自行划定。国家将可港澳台侨居民纳入一个虚拟的“省级行政单位”进行招生,而非当前单独设立港澳台侨生联招考试。因为,港澳台侨生联招考试强化了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的区别,而设置虚拟的“省级行政单位”按照全国高考统一安排,包括试卷设置、考试时间、录取时间等事项,进而对港澳居民进行招生,有助于强化港澳居民的中国公民意识,促使其积极融入国家的教育秩序和国家发展大局。

第二,妥善处理未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权益保护问题。未持有居住证但经常往返内地与港澳以及到内地进行旅游、投资考察、探亲访友等活动的港澳居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港澳证办法》尚未涉及的。[17]事实上,《港澳证办法》明确各省市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如前述提及的港澳居民是否可以参照《港澳证办法》执行?笔者认为,这是可以的。首先,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居民从逻辑上,无论是否具有居住证,其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就医权、劳动权等权利,而非以居住证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倘若如此,中国公民之身份便无任何意义。其次,各省市政府为了吸引港澳居民投资,在决定本行政区域情况确实能容纳更多的港澳居民时,完全可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港澳证办法》的文件精神,提交省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明确港澳居民相关权利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可以规定港澳居民投资者在特定领域(如医疗权)可参照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待遇。

第三,建构大湾区居民身份认同制度。法律阻隔理论虽不能从本质上阐明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障碍,但却道出以身份为标准的公共产品分配制度对大湾区建设的制约作用,因而值得警醒。[18]从社会认同理论来看,社会认同即是作为一个群体成员的自我定义。[19]若在大湾区建设背景下仍然坚持广东人与香港人、澳门人的身份区隔制度,容易导致某一城市公共产品的享有异化为特定居民的特权,进而阻碍生产要素在大湾区内的高速流通。当前,大湾区囿于区际行政法律冲突的客观现实,加之合作各方的行政思维与龙头概念作祟,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尚未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诚然,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分配不同于城市内部,该项活动作为一种集体行动更需要合作各方的共识和制度上的保障。鉴于此,大湾区各方需要建构一个能够连接粤港澳的身份概念。大湾区作为一个区域经济概念,赋予了常居于大湾区内所有居民共同的身份概念——大湾区居民。在增强港澳居民“中国人”身份认同屡遭挑战的今日,管治港澳的有关部门不妨另辟蹊径,先行建构能够容纳港澳居民在内的大湾区居民身份认同制度。而内地有关部门正为这种制度的建构配套许多改革措施。2018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将在内地工作的港澳居民全数纳入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对象范围,支持港澳居民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同年8月,国务院宣布取消港澳居民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同年9月,《港澳证办法》的正式实施。基于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大湾区公共产品的共同供给与分配成为可能,大湾区居民身份认同制度随之建构。

诚然,加强港澳居民的身份认同,促进融合式宪制秩序的生成,除了以上三个措施外,还有其他措施,如加强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评估反馈、建构内地与港澳行政咨询体系等等,总的方向是,按照权利增量原则,尽可能扩大港澳居住证的适用范围,让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同证同权,加强三地居民的往来与交流,促进生产要素高速流通。

四、结语:平等是融合式宪制秩序的核心要义

长期以来,港澳居民未能与内地居民同等享受宪法权利及其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内地参与的多个社会事务存在不便利之处,极大地挫伤了港澳居民往内地长远发展的积极性,是分离式宪制秩序的现实写照。自国家启动大湾区建设工程后,融合式宪制秩序才渐现功效。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助推港澳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中国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空间载体。大湾区建设的实效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更是在加强合宪性审查形势下内地与港澳宪制秩序能否得到重构的试金石。港澳居民能够申领居住证是中央致力于融合式宪制秩序的第一步,是港澳居民作为中国公民在宪法权利上的真实反映。融合式宪制秩序作为弥合宪法与基本法长期处于紧张关系的良方,在这种制度观念下,包括港澳居民申领居住证等系列措施的落地将日益实现港澳居民完全取得同等国民待遇。假以时日,随着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步伐加快,在包括港澳在内的全中国领土上实现无身份差别的国民身份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根本性举措。




作者简介:冯泽华,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C031)的阶段性成果。

[①]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下文简称港澳居民,港澳青年中的中国公民亦在下文简称港澳青年。

[②] 例如,在港澳或者内地,管治港澳的部门均主要重视基本法权利义务规范对港澳居民的适用效力,而忽视了宪法权利义务规范对港澳居民的适用效力,导致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适用基本权利义务规范上形成两个差异甚大的群体。

[③] 从实质来看,内地管治港澳(事务)的部门仍然用基本法思维管理港澳居民,造成宪法退居幕后,港澳居民难与内地居民一样享有宪法权利及其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这就是分离式宪制秩序的真实写照。

[④] 黎沛文:《从居民到公民:香港人国家认同主体资格的建构》,《当代港澳研究》2018年第1期。

[⑤] 从国际社会来看,一般而言,经济愈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生育的意愿愈低,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因出生率低而面临人口锐减的困境。

[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nhc.gov.cn/wjw/jiany/201901/b24f1bc56fc14f1fa0942c6a8f6cc76b.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9日。

[⑦] 事实上,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亦遵循类似的原则。由于少数民族普遍处于西北、西南、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营商环境一般,社会发展欠佳,故在教育、生育等政策上享有比汉族优惠的待遇。

[⑧] 所谓的复合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是指,宪法和基本法上分别调整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同时在特定人群上发生效力的一种规范体系。

[⑨] 容雍:《义务兵役立意佳》,《香港商报》2015年03月03日A03版。

[⑩] 例如,在高校招生的专项计划、港澳青年在内地创业的优惠待遇等。

[11] 有学者表达了类似主张,他认为,从忠实于“一国两制”内在精神的方向推进,香港的法治秩序必然是一个复合建构的秩序,参见叶一舟:《改革开放与香港的法治秩序——一种法理学的观察视角》,《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我们认为,这种主张似乎与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定位不相符合,更有可能挑战中国业已运作成熟的“一元 、二级 、多层次”立法体制。

[12]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旨在推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有关内容置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整体段落里,与协同发展京津冀、建设雄安新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一同作为塑造区域发展新格局的重点领域,这充分说明了中央视港澳工作为百年大计的国家工程。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继续维持这一表述,再次彰显中央在推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坚定决心。

[13] 汪闽燕:《居住证办法保障港澳台居民权利——访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法制日报》2018年9月15日第4版。

[14] 马静:《港澳青年可否参军?国防部:有关方面正在研究》,《文汇报》2018年8月31日A15版。

[15] 参见黎沛文:《从居民到公民:香港人国家认同主体资格的建构》,《当代港澳研究》2018年第1期。

[16] 张心怡:《邹平学解读居住证:“一国两制”的新发展》,http://www.crntt.com/doc/1051/8/2/8/105182822_3.html?coluid=93&kindid=18620&docid=105182822&mdate=090900121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9日。

[17] 例如,未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在内地游玩、工作时患病是否仍需要到医疗机构的国际部就诊?如果港澳居民仍然需要走如此流程,那么,港澳居民的国民待遇尚未完全取得。

[18] 法律阻隔理论认为,大湾区生产要素不流通不在于法律冲突而在于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的彼此阻隔,参见叶海波:《大湾区规划意在消除“法律割据”》,《明报》2019年3月1日A29版。

[19] Abrams, D. & Michael, A.H.(ed.).Social Identity Theory: Constructive and Critical Advances,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0, 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