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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澳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冲突与协同


粤澳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冲突与协同

刘丽[1]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0)


摘要:在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的平衡下,粤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要义在于:如何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实现数据流动自由最大化。数据保护水平一致是自由流动的前提;数据跨境流动规范是自由流动的合法依据。粤澳属不同法域,在个人信息与数据的立法保护水平、跨境流动规制等存在显著法律冲突。除了提高本土的数据保护水平,作为互通“白名单”的前提,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赋权下,粤澳还可以利用协同立法为手段,采取“双向规范”的策略,即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实体法来减少法律冲突(冲突产生前),通过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解决法律冲突(冲突产生后),以此实现数据流动自由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冲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步,全球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数据决策,虽然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并非新鲜事物,但近十年来,世界上涌现不少国家制定相关限制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态度越来越谨慎,如欧盟从《隐私盾协议》到《安全港协议》的升级。这些限制来自数据革命的新颖性以及决策者关于难以把握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转型影响的担忧,同时这些限制对经济和跨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成本。[2]因此,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数据“三难”的平衡:良好的数据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保护自主权。

此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研究主要聚焦在国与国之间,而专门针对内地与澳门(粤澳)之间的相关研究少之又少。需要注意,中国内地与其他国家间以及港澳的数据跨境流动研究略有差异,原因是:中国内地与其他国家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中国内地与港澳是区际关系,港澳属于中国行政区的一部分,是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因此对粤澳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本着数据流动自由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无自由则无发展。

2021年9月,中央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简称《方案》),以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为目标,着力更高水平构建粤澳一体化高水平开放新体系。其中,《方案》第十九条“促进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提到要在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前提下加强粤澳数据传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发挥海量数据优势,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做优做强数字经济。在粤港澳大湾区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将以二分法的形式,分别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以及数据保护层面,探究粤澳数据保护水平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差异,并尝试给出减少或解决粤澳法律冲突的立法策略。

在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的平衡下,粤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要义在于:如何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实现数据流动自由最大化。数据保护水平一致是自由流动的前提;数据跨境流动规范是自由流动的合法依据。粤澳属不同法域,在个人信息与数据的立法保护水平、跨境流动规制等存在显著法律冲突。除了提高本土的数据保护水平,作为互通“白名单”的前提,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赋权下,粤澳还可以利用协同立法为手段,采取“双向规范”的策略,即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实体法来减少法律冲突(冲突产生前),通过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解决法律冲突(冲突产生后),以此实现数据流动自由最大化的目标。



[1].刘丽,女,国际法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州市人大立法咨询顾问。主持省部级课题三项,地厅级课题四项,先后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司法部、教育部等有关重大课题。出版专著两部,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先后发表二十余篇论文,参编多部重要教材。

[2].Ferracane M F . Restrictions 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 Taxonomy[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