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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驱动背景下横琴(珠海)和澳门 调解规则衔接现状及路径探索


吳振[1]

2025.5.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在“强化法治保障”方面指出,“要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202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指出,“创新完善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拓展合作内涵,以更加有力的开放举措统筹推进粤澳深度合作,大力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加快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着力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不断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澳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2024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同在合作区居住、创业的澳门居民以及参与合作区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各方面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强调,“在新的起点上,希望大家按照中央要求,锐意改革、聚力攻坚,携手开创合作区建设新局面。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琴澳居民‘心联通’,加快建成琴澳经济高度协同、规则深度衔接的制度体系,把琴澳一体化提升到更高水平。”加快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法律规则有效衔接,是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的基础工程,将为珠澳融合、琴澳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自合作区成立以来,越来越多的澳门居民来到合作区发展和生活,横琴(珠海)和澳门融合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由于生活习惯及社会文化存在诸多差异,横琴(珠海)和澳门居民由此引发的商事、劳动、家事、知识产权、物业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构建一套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合作区建设的当务之急。调解以其高度的包容性、灵活性和便利性,成为合作区内最具合作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横琴(珠海)和澳门的调解模式、体制和需求等方面各有差异,给合作区调解机制的发展完善带来一定挑战。

在推动珠澳融合、琴澳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坚持“一国”之本,尊重“两制”差异,发挥“两制”之利,加快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是推动合作区与澳门经济高度协同、规则深度衔接的重要任务。有鉴于此,本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统阐释深化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深入剖析当前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基本对策。

一、深化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合作区解纷机制的基本要求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强调,要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深入推进合作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自合作区成立以来,诉讼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在合作区获得较好发展,以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机构在合作区发挥了重要的纠纷解决作用。推动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有利于激发合作区调解发展的新动能,有利于构建诉讼、仲裁与调解协同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将合作区打造成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二)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评价一个地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一套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的程序最为简便,体现当事人合意,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纠纷调解指数”是评价营商环境的基本指标。深化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将从两个方面优化合作区的营商环境:一方面,通过加强调解规则衔接,能够凸显调解的纠纷解决优势,吸引更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和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直接提高合作区的“纠纷调解指数”;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友好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不仅能够及时解决商事争端,还能够维持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构建“和气生财”的营商环境。

(三)推动珠澳融合、琴澳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

着力推动珠澳融合、琴澳一体化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是建设合作区的基本目标。推动横琴(珠海)和澳门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尤其是法律规则和司法机制衔接,是实现珠澳融合、琴澳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推进澳门和内地法律在合作区有效衔接,促进两地法律规则和司法机制融合,是加强合作区商业贸易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调解与民众经济生活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横琴(珠海)和澳门法律规则衔接难度最小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化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将为其他法律规则的有效衔接提供引领示范,从而为横琴(珠海)和澳门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当前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横琴(珠海)与港澳在调解领域合作的主要成果

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在调解规则衔接方面有新突破。2019年,香港特区律政司、广东省司法厅及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在香港召开第一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围绕粤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协作进行沟通协商,协调推进大湾区法制建设。通过六年来的合作努力,粤港澳三地政府已于2021年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在此基础上联合制订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等规范性文件。2024年11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由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成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它为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奠定了坚实基础,珠琴澳三地调解领域的合作也日渐紧密,并达到预期良好效果。

二是珠海与横琴的调解机构与平台建设取得良好进展。近年来,横琴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发展,先后成立横琴粤港澳工程争议国际调解中心、奉公民商事调解中心以及“公证+调解”的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仲裁+调解”的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四家商事调解机构,完善“调裁(仲)对接”机制。珠海也在抓紧巩固大调解的治理优势,先后搭建了两大调解平台——“珠联必和”线上调解平台、线下千人调解队伍统筹建设。

三是琴(珠)澳调解工作不断有领先的创新举措。自2023年以来,涉外中心打造了“咖啡+茶”涉外调解工作法品牌矩阵,与团队一起共成功调解珠琴澳纠纷200余宗。近日司法部还转发了涉外中心动态——“咖啡+茶”涉外调解工作法澳门新街坊自助工作站正式启动的做法。2024年8月1日,“一中心两基地”国际专业调解员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正式启动,目前与澳门青年发展服务中心连续合作开班2期,“澳门+横琴”两城办班四地资源汇聚的培养模式也日趋成熟。2024614日,受邀参加第十六届海峡论坛,分享“咖啡+茶”涉外调解工作法,引起台湾调解专家的强烈兴趣;2024年816日,受邀在香港首次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培训课程上授课,“咖啡+茶”涉外调解工作法引起热议;2025年329日,与澳门石立炘、许冰律师共同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研讨会,在两个平行论坛介绍我们的“珠海智慧”与“横琴模式”。

四是三地资源整合与规则衔接探索有新突破。2022年10月,由珠琴共同发起国内首家跨区域“大调解”协会——珠海市调解协会正式成立,出台《关于港澳籍调解员在珠海市调解协会备案管理的规定》,推动整合珠琴澳区域调解资源,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集聚珠琴澳三地调解员智慧的《琴澳调解规则衔接研究》调研报告,2023年在全国调解论坛获奖并作专题解读。珠琴澳搭建的粤澳两地民商事规则衔接研究中心,推动建立包容、融合的民商事规则衔接机制,三年来拍摄的“你问我答”粤澳法律直播间168期节目,目前已经陆续在澳广视每周两个频道轮播7次。

(二)横琴(珠海)与澳门调解规则衔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可以说是内地与澳门规则差异最少、衔接难度最小、衔接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从实际来看,内地与澳门在调解法制、调解体系和调解发展阶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差异,给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的衔接带来了一定困难和挑战。

1.调解发展差异较大,调解体系各不相同

从传统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再到新兴的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内地的调解类型已经相当丰富和多元,为民事主体的纠纷解决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然而,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各种类型的调解方式依然面临各自的发展困境。比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行政化倾向,行政调解面临如何从衰落走向复兴的问题,商事调解面临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困境,律师调解面临代理人与调解员的角色冲突问题,行业调解面临行业组织自治性和调解能力不足的问题。由此可见,如何促进传统调解与新兴调解合作与互动,实现调解体系内部的有机融合,亦是当前内地调解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

与此相对,澳门的调解体系目前主要有社团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类型。在社团调解方面,澳门的社团组织极为发达,社区团体、行会团体、专业协会、公益团体、同乡会等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和纠纷化解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澳门市民的矛盾纠纷主要由市民所属的社会团体先行调处,较少进入司法程序,由此形成别具一格的社团调解模式。在行政调解方面,主要有澳门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的医疗纠纷调解,该类调解由政府出资运行,向澳门市民免费开放;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公法人)下设的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负责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在法院调解方面,主要体现为法院附设调解,但在澳门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受传统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法官调解表现得更为被动,法院附设调解的实践效果并不明显。

从微观调解制度方面看,首先,两地调解的概念使用即有差异。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解决自主达成的协议称之为“和解协议”,而由第三方调解人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则称为“调解协议”。与此不同,在澳门通过第三方调解人员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称为“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而“调解协议”则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调解而订立的协议。其次,调解协议效力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在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而在澳门,调解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私文书,仅具有“合同效力”,但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677条的规定,经债务人签名,导致设定或确认按第689条确定或按该条可确定其金额之金钱债务之私文书,又或导致设定或确认属交付动产之债或作出事实之债之私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调解体系的发展差异将实际影响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的衔接,特别是在新兴的调解类型上,调解规则的衔接难度较大。

2.制度设计均有不足,区域调解资源统筹缺乏立法依据

从珠海的情况来看,2008年珠海市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就人民调解工作立法,出台《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但目前该调解立法与发展不相适应。《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仅就人民调解这一形态进行立法,明显不适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具体调解机制缺乏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理论界对于调解缺乏明确统一的共识,多数调解组织还缺乏正式的调解规则。此外,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调解没有出台统一的专门性规定,具体指导性文件也较少,容易引起公众对调解规范性和公信力的质疑。

从澳门的情况来看,迄今为止澳门地区尚缺乏有关调解的专门立法,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典》《劳动诉讼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等诸多部门法中。除此以外,只有关于医疗争议调解、消费争议调解的调解规则,如《医疗争议调解中心内部规章》《医疗争议调解员道德守则》《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等。不过,近年来澳门地区也在着手制定专门的民商事调解法,加强调解的法制保障,但目前该法尚未正式颁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在澳门地区的运行和发展。

3.具体调解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两地衔接基础有待加强

总体而言,内地近十年来调解立法取得长足进步,已经形成完备的调解法律体系,为调解机制的运行提供明确的指引,但调解组织准入和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等具体机制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联动工作有待加强,如市司法局与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市医调委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香洲区法院、市信访局等建立的对接和案件转介制度,但与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调解、仲裁、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等总体目标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相较而言,澳门地区调解类型较为单一、缺少规范化的调解组织和专业化的调解队伍。近年来,澳门特区政府加大调解服务的推广力度,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与大湾区多个内地城市签署跨域调解及仲裁合作协议,推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越来越成为澳门市民及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在此情形下,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必然存在一定障碍。

4.调解合作的广度和调解规则衔接的深度有待拓展

近年来,珠海积极构建涉外调解服务格局,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暨横琴(珠海)速调快裁服务站”,成立全国首个由珠海本地和港澳籍调解员共同组成的地市级涉港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示范调解规则、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专业操守准则等的制定完善。引入两地妇联家事调解专家团队,成立“珠澳家事调解服务中心”,深化珠澳两地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衔接机制,在家事调解、商事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等方面搭建了多个合作框架协议,但多以宏观为主,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拓展。

三、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基本对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这为合作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完善调解等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全力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合作区建设,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很有现实意义。根据横琴(珠海)和澳门的调解发展现状和主要差异,今后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

(一)加快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协同立法

完备的调解法制是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重要保障。正如前文所述,调解法制差异是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面临的主要挑战,加快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协同立法,融合调解法制差异尤为迫切。因此,有必要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实践,在全国率先开展调解协同立法,让内地与澳门的调解规则在珠海及合作区深度融合。一是整合规范大调解,创新港澳籍调解员管理。近年来,我们启动大调解工作立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将《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列进市人大预备项目,明确调解组织职责、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为港澳籍调解员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珠海市调解协会建立备案管理、电子证照并进行跨区域协作及行业联动,构建了港澳籍调解员规范化管理体系,既符合《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框架,又创新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实践,为区域纠纷解决提供“珠海方案”。三是推动商事调解立法,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自202511日起施行。随着两地调解协同立法的深入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法规已得到有效实施,为商事调解的跨境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两地还在积极探索更多领域的法治融合路径,以推动合作区的全面发展。这一模式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跨境纠纷解决提供了创新样本,彰显了“一国两制”框架下区域法治协同的巨大潜力。

(二)积极设立横琴(珠海)和澳门联合调解组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多元调解组织是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重要平台。横琴(珠海)和澳门可以汇聚各自的调解资源,联合设立调解组织,共同推动区域内大调解工作发展。

一是以社团为依托联合成立调解组织。以市调解协会为依托,融合内地人民调解制度优势和澳门社团调解实践优势,联合成立“涉港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粤澳金融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珠澳家事调解中心”等调解组织。加强两地联合调解,共同推进国际交流,完善“内地+澳门”调解员联合调解模式,探索调解协议粤澳互认机制。

二是申请成立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目前,合作区已联合澳门、香港等地深度参与并成立了四个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中心,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调解服务。联动内地、港澳和国外商事调解资源,以现有调解中心为基础,学习借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等国际知名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经验,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打造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队伍,制定灵活的市场化商事调解规则,力争用五至十年时间建成国际知名的商事调解中心。

(三)联合打造纠纷在线调解平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横琴(珠海)和澳门应加快在线调解发展,构建“多元参与、全程在线、开放融合、一体解纷”的在线调解平台。

珠海于2022年启动“珠联必和”大调解平台,通过该平台,群众可利用手机、电脑等载体实现调解的在线申请、在线接受调处、在线签署协议书;调解员和调解机构可实现调解案件处理的数据分析和协作流转,将进一步提高区域调解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建议在该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遵循共建共享共治共管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合作,联合打造共同运营的在线调解平台。完善在线调解程序规则,科学设置调解的流程、期限、组织等规则,为打造世界领先、中国特色的在线调解模式提供智力支持。

(四)完善两地调解员互认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高素质调解员是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核心力量,要加快构建横琴(珠海)和澳门的调解共同体。横琴(珠海)和澳门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的基础上,依托珠海市调解协会联合成立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员资历评审机构,制订更为详细的调解员资历评审标准。在横琴(珠海)或澳门接受调解培训的调解人员,在获得调解员资历评审机构的认证以后,可以在横琴(珠海)和澳门担任调解员,同时结合珠海市调解员电子证照使用,实现两地调解员资格互认,还可实时在线辅助两地调解员开展调解文书的有效签署、存证收发、在线验证、采信办事,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效率。

2025年全国“两会”上,澳门邱庭彪委员分别提出了“支持珠海、横琴与澳门携手打造商事调解服务示范地和商事调解人才培养高地”以及“建议挥粤港澳大湾区青少年宪法与基本法教育馆作用,创新涉澳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的两个提案。

涉外中心打造的“一中心两基地”涉外法治人才与专业调解员培养模式,先后举办十六期专业调解员实务培训班,获得结业证书的内地与港澳学员近300名,为琴澳发展储备专业调解人才同时助力澳门青年融入“琴澳一体化”发展,为合作区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五)实现两地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

高效的执行机制是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规则衔接的重要内容。横琴(珠海)和澳门隶属不同的法域,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是深化两地调解规则衔接的重中之重。为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优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通道。推动《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与澳门民商事调解法协同立法,推进两地法院建立机制,就两地互认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特别是两地共同成立的调解组织)促成签订的协议书,快速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同时推动优化珠海市法院的特邀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市调解协会备案管理的澳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畅顺申请司法确认工作。

二是建立在澳门率先开展《新加坡调解公约》试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里程碑,《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构建一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机制,从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谐发展。中国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创约国和首批签署国,为公约的最终形成贡献了“中国智慧”。在澳门开展《新加坡调解公约》试点,将对琴澳商事调解发展、营商环境优化以及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话语权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依托仲裁机构便利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调仲结合”的实践浪潮,其主要目的在于破解调解协议无法跨境执行的困境,通过仲裁为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效力保障。调解协议达成后经由仲裁机构确认,即可转化为具有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并依据《纽约公约》获得有效执行。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的调仲合作取得良好进展,发起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珠澳跨境仲裁的合作平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仲裁”紧密对接制度。这为“调解+仲裁”实践创造了良好基础。合作区应推动珠海国际仲裁院加强与商事调解中心的联动与合作,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方案,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

四是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签署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协议执行司法互助协议。根据协议,经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在横琴(珠海)和澳门互认和执行,在合作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在澳门地区进行审查和执行,在澳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在合作区法院获得确认和执行。

(六)发挥调解社团组织的融合优势

鉴于社团组织在澳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横琴(珠海)和澳门可以依托两地的调解社团组织,积极推进两地调解交流,加快形成调解共同体,共同探寻调解规则衔接之道。近年来,横琴(珠海)和澳门高度重视调解社团组织建设,为促进两地调解交流和规则衔接奠定良好基础。202210月,珠海与合作区共同发起成立市调解协会,推动构建横琴(珠海)和澳门大调解工作格局。与此相应,澳门地区近年来成立澳门调解员学会、澳门调解促进协会、澳门国际谈判调解学会、澳门调解协会、澳门家事调解协会、澳门劳动关系调解协会、澳门职场调解协会、澳门中葡商事调解协会、澳门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协会等与调解相关的社团组织。

调解社团组织在调解交流和规则衔接方面具有优势,应当充分发挥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社团组织的作用,着力加强两地调解人员交流和互动,推动两地调解规则衔接。鉴于社团组织在澳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横琴(珠海)和澳门可以依托调解社团组织,积极推进横琴(珠海)和澳门调解交流,加快形成调解共同体,共同推动调解规则衔接。



[1] 講者為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横琴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执行理事兼主任,珠海市调解协会党组织书记。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特邀研究员,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特邀研究员,入选广东省司法行政涉外法律人才库,兼任广东科技干部职业学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