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14 - 05, 2025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机制的协同发展
卓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中华民族拥有着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民间调解是现代商事调解制度的起源。我国古代已有调解息讼的历史传统。民间调解这种与我国传统文化高度契合的方式,早已融入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历史之中。
诉讼、仲裁和调解作为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三种主要模式各有优势,并在实践中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其中,调解以其非对抗性、恢复性、灵活性、快捷性、便利性、包容性等特点成为了国际商事解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协同粤港澳大湾区的调解机制,成为了当前的一个重要挑战和机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打造粤港澳三地跨境争议解决高地。
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一)中国内地及合作区商事调解制度
我国目前主导的调解是以《人民调解法》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人民法院指导的具有较强行政特色的调解制度。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在现阶段国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大众接受程度较高的根本原因之一。我国的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且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创新。
反观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首先,我国尚无商事调解的一般性立法,商事调解的法律规范多散见于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文件中。国务院早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近年来,中央部委的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陆续关注到商事调解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发挥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等措施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标。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探索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国际商事调解成为化解涉“一带一路”商事争议的“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依托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专业仲裁和专业商事调解职能,建设并完善“调裁”对接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合作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商事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组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商事调解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地位,并对商事调解的范围、商事调解服务的有偿性、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对调解员的职业要求、调解协议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商事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的核心要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2007年香港《施政报告》,调解首次成为政府的政策目标,调解工作小组也于该年正式成立。2008年2月《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法案(草案)》正式通过,新的《高等法院诉讼规则》于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标志着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正式开始。随着新诉讼规则的实施,香港同时推出《实务指示31–调解》,该指南指出调解由于其自愿合意和降低诉讼成本的特征将被广泛使用,作为香港民事司法制度中替代法庭诉讼的最主要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就法庭案件管理中涉及的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争议解决制度进行操作细则的解释,并详尽指出了法院在附设调解制度中的地位。2010年,调解工作小组提出了48项建议,律政司于2010年成立调解专责小组,旨在制定《香港调解守则》《调解条例》及协助成立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香港律政司发布《香港调解守则》,确定了调解员的一般责任及对调解各方、公众的责任、调解程序、调解费用、调解的法律后果等核心内容。2013年,香港法例第620章《调解条例》生效,为调解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促进了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道歉条例》的通过标志着口头、书面或行为的道歉更有助于促进争议双方的和解。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澳门和中国内地同属大陆法系,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发展也类似。回归之前澳门实行的是《葡萄牙民法典》,回归之后澳门即制定了《澳门民法典》。该法典中规定了调解(和解)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类似。澳门并未对商事调解做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有关调解的规定散落在各个司法程序和机构内部规章之中。在《澳门民法典》第十四章“和解”中,分别对和解的概念、[12]不可和解之事宜、[13]和解方式进行了规定。[14]《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有进行和解的权利、[15]和解之效果、[16]作出和解之方式[17]及试行调解的程序、[18]调解的执行等内容。[19]澳门法务局正在推动《民商事调解法》的制定。调解作为澳门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和非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协同机制的建立
(一)粤港澳三地商事调解规则的比较分析
1. 相同点
粤港澳三地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商事调解规则。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粤港澳三地的商事调解规则也存在相同点。这些相同点反映了粤港澳三地在商事调解工作中的共性和协调性,为粤港澳三地之间的交流合作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一,调解原则方面,粤港澳三地的调解规则都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本质属性,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及协商精神。此外,保密性原则是调解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此外,粤港澳三地的调解规则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调解的公正和公平。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合作,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第二,调解员资格。粤港澳三地的调解规则都对调解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此外,调解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以确保调解的质量和效果。《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的发布对粤港澳三地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任职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第三,调解协议。粤港澳三地的调解规则都要求在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的成果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当事人应当认真考虑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遵守协议的约定,这也是调解规则的一种保障和约束。
2. 不同点
首先,粤港澳三地在商事调解类型、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及调解效果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其次,在调解员的具体要求上有存在一定的差异。关于调解员选聘标准,香港尚未建立统一标准。澳门缺乏调解制度的统一立法规定,调解员选聘标准散落在各个机构的规章之中,规章各不相同且没有统一规定。广东省虽然紧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该办法仍然含糊不明,各个司法机关及相关机构选聘调解员时仍然有其不同标准。再次,粤港澳大湾区有着独特的一国两制三法域特点,商事调解最终是以达成调解协议作为化解纠纷的方式,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成为当事人关注商事调解的核心内容。
(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的协同机制
为了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调解资源,需要加强调解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服务水平。粤港澳大湾区可通过跨境商事案件联合调解机制、加强调解员名单互认、强化调解员联合培训、推广“仲调对接”的方式不断推动大湾区调解法律服务的协同发展。
三、结语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的协同发展,成为了当前的一个重要挑战和机遇。粤港澳三地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和调解体系,但在大湾区内商事活动频繁,因此需要协同发展以提高商事调解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规则、建立调解员共享机制、加强跨地域调解协议的执行等,这些都有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的协同发展,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纠纷解决方案,吸引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投资,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繁荣和法治建设。
《澳门民法典》(第39/99/M号法令)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55/99/M号法令)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