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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13 - 02, 2015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淺談澳門司法制度回歸前後的狀況 - 潘愛儀


淺談澳門司法制度回歸前後的狀況

潘愛儀[1]

 

首先,感謝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和邱理事長對我的信任,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可以在這裡簡單介紹澳門司法制度在回歸前後的狀況。但亦很遺憾不能親自出席是次研討會,希望很快再有機會和大家交流。本篇文章如有什麼不正確的,歡迎各位提出意見。

 

由於本人於1994年至2002年在法院擔任翻譯工作,本人有幸見證了這個重要歷史時刻的交接。還記得第一個開始審案的中國人法官是已去世的尊敬的朱健法官。

 

I.              回歸前的情況

 

直到1976年前,四百多年來,澳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事項都依賴及附屬於葡萄牙,幾乎沒有任何自治權。司法方面,當時的澳門法院僅是一個法區,最初為果阿然後為里斯本的法區。整個司法制度被納入及附屬於葡萄牙的司法體系,一切根據里斯本的決策而執行。

 

上述情況的改變多得發生於1974年4月25日的葡萄牙革命(“康乃馨花革命”),推翻極權統治並推行民主制度。受到這場葡萄牙革命的影響,葡萄牙政府主動對澳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制進行改革。而透過法律第1/76號通過的澳門組織章程就於1976年2月17日誕生。

 

這樣,從1976年起,澳門的司法權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權。澳門的總督及立法會不能干擾法院的裁判,也不能影響法官的委任及解任。然而,澳門的司法制度不是獨立於葡萄牙政府;對於司法制度的規定及修改,司法官的委任及解任,及大部份的司法資源仍是由里斯本處理。

 

因應葡萄牙憲法的修改,澳門組織章程分別於1979、1990及1996年被修改。在1990的修改中,可看到葡萄牙立法會已考慮到澳門的司法制度改革,即賦予權力給立法會制定一個完全獨立及符合澳門特色的司法組織及制度的法律。

 

中葡聯合聲明於1987年正式簽署,在過渡期間,中葡聯絡小組投入大量的工作和精神,目的是使澳門的司法制度獨立於葡萄牙政府,為澳門的司法制度的本地化作好準備。大家都知到,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賦予澳門在回歸後,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這樣,在1991年,葡萄牙立法會制定了有關澳門的司法組織綱要法,而澳門本身也制定了一些補充法律,從而容許法院及檢察院獨立於葡萄牙的體制,為日後澳門的司法體制本地化建造了良好的根基。而在1991年8月29日,基本法的草擬完成前,澳門政府透過法律第112/91號制定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在1992年,澳門總督命令刊登了三個法令:第17/92/M號,是關於澳門的司法制度;法令第18/92/M號,是關於審計法院的規範及法令第55/92/M,是關於澳門法院司法官的規範;於1993年就頒布了法令第4/93/M號,對各級等法院作出規範。

 

這樣,在1992年,澳門只有普通管轄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行政法院、審計法院及高等法院。

 

但當時,對於某些案件,仍可以上訴到葡萄牙的終審法院,比如有關憲法方面的問題仍是屬於葡萄牙憲法法院的專屬權限。

 

而在1993年,也分別設立法律高等委員會,司法高等委員會及司法官培訓中心,為本地化鋪路。這樣,在這一年,澳門的司法制度發生了重大的修改,即法官及檢察官有自己的通則,並有本地培訓及管理。

 

有關司法官方面,當時所有司法官,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均是來自葡萄牙,屬於葡萄牙的編制,並沒有澳門本地的司法官。隨著步入回歸階段,澳門政府開始培訓本地法官,而第一批年輕雙語司法官為11人。

說到培訓法官,在1989年澳門大學開辦了第一個以葡文授課的法律課程,而第一批的學生在1993畢業。因應培訓司法官的需要,司法官培訓中心於1995年開辦了第一屆的司法官培訓課程,為期18個月,而第一批則於1997年畢業。

       

律師方面,都是葡萄牙人,只有少數土生葡人。澳門律師公會也在過渡期時候,於1991年正式成立,性質為公法人。隨著律師公會的成立,該會推動了實習培訓課程,並展開培訓本地律師的工作。

 

但澳門組織章程所容許的司法制度本地化不足夠,因為根據有關規定,葡萄牙立法會維持對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及修改,並沒有談及該法律的本地化。這樣,當時需要為澳門回歸後制定屬於澳門特區自己的司法組織綱要法。

 

II.           回歸後的情況

 

回歸後,澳門的司法制度基本上由基本法及第9/1999號法律的司法組織剛要法規管。而司法組織綱要法則經過第9/2004號法律及第9/2009號法律修改。

 

這樣,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司法組織剛要法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司法組織剛要法第五條也規定法院是獨立的,根據法律對屬其專屬審判權範圍的問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權力干涉,亦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

 

有關法院方面,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至八十六條和司法組織剛要法第十條規定,澳門的法院分為三級,分別是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並在有需要時,可設立一審的專門法庭;維持現有的刑事起訴法庭;設立具有行政及稅務管轄權限的行政法院。

而事實上,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已分為有多個專門法庭,使案件的審理更快捷,當中有: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司法官方面,基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區各級法院法官由獨立的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九十條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需要是中國公民及澳門永久居民,並根據有關規定,回歸後課繼續聘用外地司法官,而在實際情況,是來自葡萄牙的司法官。而現在不論是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架構中,我們都看到多名來自葡萄牙的法官和司法官,大部份都是在回歸前曾經在擔任有關職務。而現在司法官的數目大概有100人。

 

律師方面,律師公會繼續維持其對律師業的規範及管理,而回歸至今,中國人的律師已增加了,在300多名註冊律師中,佔大概三分一。

 

        今天的介紹是比較簡單和概括,希望日後有機會和大家更詳細的探討,謝謝。



[1] 於1994年至2002年期間(回歸前後)在法院擔任翻譯員,現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