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眾所皆知,民事糾紛如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紛爭,除曠日廢時外,若係請求金額龐大的案件,每審高額的裁判費,往往構成人民循此管道請求救濟的障礙。尤其是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件,其標的金額往往高達新台幣上億元的鉅款,且又涉及法律及工程專業知識,故台灣地區對於廠商與政府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目前最常用的爭議處理程序,是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來處理,如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則建議雙方協議仲裁,以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另為基於保障廠商權益,避免機關認為仲裁人之公正性有疑義、仲裁判斷違反衡...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講者: 羅偉雄 Law Wai Hung Francis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
香港和解中心會長
亞洲調解協會上屆會長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發展一日千里。有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倡議爭議解決機制開始了根本性的變化,「爭議解決機制」涵蓋了調解、仲裁、專業評估和訴訟等,將成為最全面的方式。
而調解將有非常完善的機制和配套,更將成為新機制下最主要的解決方法。而「訴訟」則會變成了爭議解決方法中的最後防線,亦是當爭議者用盡所有其他的爭議解方決法仍未能解決有關爭議時的終極手段。
目前,全球在積極發展及推廣調解。在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如美國、歐盟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一、ADR概述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指通过诉讼以外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的统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调解、和解、斡旋、磋商等,近来有著名学院派学者提出谈判也是ADR的组成。ADR是一个群概念,各种方法之间具有相容性,可以进行任意组合。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
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做到公平合理即可,有较大的灵活空间。...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發表時間:10 - 06, 2016消息歸類:學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