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文章

學術文章  /  science

淺談澳門醫療爭議調解制度-盧小芳

一、 澳門調解制度概述  調解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透過雙方當事人針對可處分的事宜自願地以妥協的方式以達到 “定紛止爭”的效果。其優點為簡單、快捷、經濟,雖然如此,但本澳的調解制度使用率卻不高。其原因涉及多個方面,其中一點想必是制度上本身存在的原因。  澳門並沒有一套完備統一的調解制度,關於調解的制度只是零散地規定在訴訟和仲裁制度中,與之混合運用。由此可見,調解可根據其規定可分為訴訟內的調解和訴訟外的調解。  (1) 訴訟內的調解  前者,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第428條中。其第1款規定, “如案件所涉及之事宜係雙方當事人有權處分者,而雙方當事人共同聲請試行調...  淺談澳門醫療爭議調解制度-盧小芳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推動澳門仲裁發展的幾項建議-馮健埠

        一晃眼間仲裁程序在澳門地區存在已有25年多了,首次確認仲裁法律地位的表述是在1991年時殖民政府所頒佈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當中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該法第五條《法院之種類》規定,澳門可以設立仲裁庭,同時也可以使用非司法性質的方法及方式去排解衝突。隨後在1996年和1998年,澳門殖民地政府先後頒佈了兩項規範仲裁實際操作的法令 - 第29/96/M號法令(關於仲裁程序的一般制度)以及第55/98/M號法令(專門針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制度),而另一方面,本中心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於一九九八年中旬根據殖民政府的命令而成立,至此,可以說澳門地區已具備發展仲裁事業的基本條件與配套了。 ... 推動澳門仲裁發展的幾項建議-馮健埠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淺談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工程履約爭議「先調後仲」機制—兼論兩岸四地仲裁判斷相互間之效力-王藹芸

一、前言         眾所皆知,民事糾紛如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紛爭,除曠日廢時外,若係請求金額龐大的案件,每審高額的裁判費,往往構成人民循此管道請求救濟的障礙。尤其是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件,其標的金額往往高達新台幣上億元的鉅款,且又涉及法律及工程專業知識,故台灣地區對於廠商與政府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目前最常用的爭議處理程序,是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來處理,如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則建議雙方協議仲裁,以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另為基於保障廠商權益,避免機關認為仲裁人之公正性有疑義、仲裁判斷違反衡... 淺談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工程履約爭議「先調後仲」機制—兼論兩岸四地仲裁判斷相互間之效力-王藹芸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

創新跨境爭議解決平臺,協助四地法律共融開拓新商機-羅偉雄

講者: 羅偉雄 Law Wai Hung Francis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 香港和解中心會長 亞洲調解協會上屆會長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 國際爭議解決體制發展一日千里。有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倡議爭議解決機制開始了根本性的變化,「爭議解決機制」涵蓋了調解、仲裁、專業評估和訴訟等,將成為最全面的方式。 而調解將有非常完善的機制和配套,更將成為新機制下最主要的解決方法。而「訴訟」則會變成了爭議解決方法中的最後防線,亦是當爭議者用盡所有其他的爭議解方決法仍未能解決有關爭議時的終極手段。  目前,全球在積極發展及推廣調解。在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如美國、歐盟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 創新跨境爭議解決平臺,協助四地法律共融開拓新商機-羅偉雄

發表時間:16 - 05, 2017消息歸類:學術文章